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焦萱)
每天都在上演的麻烦事
车辆急速增长,磕磕碰碰在所难免。近日,武昌张先生驾车经过小东门,车上的反光镜轻轻擦了另一辆轿车,致其表面油漆划伤约3厘米,双方为事故责任比例发生争执。张先生不愿多费时间,只得先开价码:“赔你一百元?”对方摇头;“二百?”还是摇头;“三百?”对方总算“勉强”同意。
张先生的同事都认为他赔得太多。“没办法,耗不起,开车就是找麻烦啊!”他发出这样的感慨。
出了小事故,不是双方各自修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可以了吗?记者就此请教一位资深交警。这位交警说:实际操作中要复杂得多,所以许多时候当事人都愿意选择私了。像张先生这样的事,每天不晓得有几多。
麻烦的焦点是“定责”
按照现行的做法,第一步要“定责”,即交警到现场后,首先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双方按比例分摊损失,然后再各自向保险公司索赔。类似张先生这样的麻烦,其关键在于“定责”。
定责有何麻烦?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的义务,交警勘察现场后必须划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但是新法实施以后,交警的工作缩减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二字之差的含义在于,现在交警只是认定发生了这一起事故,其角色由裁判员变成调解员。交警可以主持调解其责任比例,但前提是当事双方签字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为了几百元向法院起诉又似乎不太现实,那么双方讨价还价就是必然的事。
趋势所向:快捷、公正、便民
武汉某交通大队法制科介绍,其实这个麻烦不应该成为麻烦。新交法的本质精神是高效、公正、便民,按照这个精神,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认定的前提下,事故双方可各自向自己投保的公司索赔,不再纠缠于责任比例,即可解决这一难题,这也是国际流行的办法。目前,新的车辆保险规定尚未出台,交警又不再强制认定双方责任比例,事故双方极易发生这类争执,很多事故是通过“耗时间”来解决的,谁耗不起谁就“输”。
据介绍,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倡小事故快速私了,也隐隐指向保险索赔方式应该有所变革,现在反而形成“耗时间”的局面,根本违背了新交法的本意。据统计,80%左右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交通事故,相应保险条款的滞后,导致大量可以迅速解决的轻微交通事故仍然停滞在难缠的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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