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集中返还赃物活动”已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经常开展的一项工作,针对此种活动,有观点认为,集中返还赃物可以营造声势,体现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有观点认为,赃物应随收缴随返还,如此既省去了公安存放赃物的成本,也能让群众及时领到失盗的财物。
案破人获、被侵犯的财产被依法追回,为当事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在某种意义上是案件真正侦破得圆满的标志。可是我们不少地方却在返还赃物问题上引起老百姓不满,让基层办案民警哭笑不得。如有些地方“集中返还赃物”活动已成为“程式性”、“规律性”的活动之一,一些基层办案单位为了能在“集中返还赃物”活动中有“成绩”可展示,不得不把日常破案中追回的赃物找理由拖着暂不返还群众,在活动的当日,各基层单位得早早地安排运输车辆把追回的赃物从远乡“按时”运送至上级指定的集中地,还得提前通知在案件中财产受损失的群众到“指定”点领取失物,此举不但进一步增加了基层办案单位的保管运输赃物成本,也给本来可在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就近领取失物的受害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使这一“爱民举措”变成了“劳民之举”。
在公安部广泛推行倡导便民举措的今天,公安机关的每一项举措都必须首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的理念。凡事有个度,过则无益。在为“营造声势,体现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的“集中返还赃物活动”问题上必须有个限度加以约束。
“群众利益无小事”。是“集中返还”还是“随缴随还”虽然只是个时间先后的问题,在整个执法环节上可能算是小事一桩,但这一“小问题”如果办得及时,办得到位,也会顺民心、得民意,办到百姓心坎上。
梁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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