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拟出台指导意见,不搞“一刀切”
本报今天消息 《中国青年报》报道: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国内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试点收到一定成效,中央将在此基础上出台改革指导意见,但总体上会尊重地方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目前,上海、广东、江苏、湖北、江西、黑龙江、辽宁等14个省(区、市)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宗教局等四个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了公车改革试点。从各地情况看,改革多数是从乡镇一级搞起,个别地方在市、县直属部门进行了改革。深圳、佛山、威海等市已制定了改革方案,准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湖北和吉林两省还对离退休干部的公务用车进行了改革试点。
权威人士指出,各地公车改革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取消公务用车,发放交通费用补贴。补贴发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现金形式发给公务人员,自行支配,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二是费用由单位集中管理,个人在限额内凭票报销费用,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或按一定比例奖励个人;三是发放部分现金,其余部分由单位集中调剂使用。
二是取消各部门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组建公车出租公司,按企业模式运营管理,向公务人员按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发放公车券,超额自负。
三是保留各单位现有公务车,但车辆报废后不再换购新车,逐步取消公务用车。由政府引导,成立专门的出租汽车公司,保障政府部门的公务用车需要。
专家认为,继去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将通讯费用补贴“由暗转明”之后,公车制度改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标志着我国公务消费制度的改革正逐步深化,以往不为纳税人直接监督的公务消费活动,正逐渐走到“阳光下”。(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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