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了《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切实帮助昆明市农村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的实际困难。
为了规范昆明市农村特困农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农村贫困农民就医困难的问题,进一步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昆明市人民政府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批转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该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有农村五保护和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军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救助办法是: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及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因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该办法切实帮助了昆明市农村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的实际困难。
吴晓燕 平怡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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