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李思)以账户冻结为由不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遭到1万元罚款。昨日,朝阳法院收到这笔罚款。
据了解,倪某拖欠某银行贷款5万余元,贷款担保人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于2003年12月26日将其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倪某于今年2月15日以前给付所欠款项。然而,调解后倪某并未按期给付新世纪公司所欠款项,新世纪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新世纪公司的请求,法院再次向倪某发出执行通知,但倪某仍未按期交纳款项。经调查,法院得知倪某在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开设有个人存款账户。为此,法院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倪某在该行的存款5000余元。然而,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银行却以倪某在该行也有债务,其存款已被内部冻结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7月9日,经法院工作,中信实业银行奥运村支行终于放弃“只冻结不划拨”的要求,同意将倪某在银行的个人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
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对该银行做出了1万元的罚款处理。他们的理由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该行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但却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划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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