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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首次拿到调查令 法院为其查案提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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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7月29日01:25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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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出示首张调查令
昨天上午,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刘双舟律师,从朝阳法院执行官手中接过一张委托调查令。这是本月22日市高院针对“执行难”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法院系统发出的第一张委托调查令。
刘双舟律师对记者说:“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我为当事人调查感觉就硬气多了!”他说,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在执行案件中有调查权,但实际上,律师却常常被相关单位拒绝。有了调查令后,如果相关单位不协助调查,律师就可向法院汇报,法院将按《民诉法》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
刘律师代理的是一起拖欠四年的借款纠纷案。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经贸信息网络公司1999年为另一家公司向北京商业银行借款300万元做担保。因这家公司没还款,中经贸公司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中经贸公司却迟迟不还钱。本月22日市高院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接手此案的刘律师申请法院给予委托调查的权力。
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说,申请委托调查令的律师提出申请后,法院将对其律师资格、是否有当事人授权、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调查令有严格调查范围,每一张调查令只针对一个内容。比如这次刘双舟律师申请去朝阳工商分局调查,他下次要是想去银行调查,就必须向法院再次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严格规范律师调查权力。此外,律师调查后要将结果及时汇报法院,调查令只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使用,调查结果也只能用于执行。如果因律师自身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要自行承担责任。
新闻背景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难题。根据市高院本月对外公布的数字,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法院共有未结执行案件14491件,未结执行标的额168亿多元。目前,本市法院的未结执行案数每人都在100件以上,人均未结执行标的额为5000多万元,在有的法院这两个数字甚至达到200件和2亿多元。据介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人手太紧,而案件又非常繁多。
名词解释
“委托调查制度”,是指由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
信报记者 郭志霞/文 刘志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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