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市战旗小区的叶女士最近比较烦。原来,最近她连续收到上海某通讯器材公司发来的两份律师函。律师函声称如果她不按约缴纳违约金,对方就要将她告上法庭。这几天为了此事,一头雾水的叶女士真可谓是夜不能寐。7月28日真相大白,原来这都是她的身份证被盗后,小偷给她惹的麻烦。 据介绍,上海某通讯器材公司发来的两份律师函内容完全一致。信中这样写道,“叶某某,你于2002年5月参加本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手机捆绑销售活动,拿走了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却不按约使用。你违反了你和本公司之间的协议,你的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如在收到此律师函10日内不按约履行你承诺的义务,本公司逾期将诉至法院并要求你承担一切损失。” 这两封律师函所说的情况,对于叶女士来说真是“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我从不作违法之事,也从未参加律师函中所指的有奖拿手机活动,而律师函中称我的违约金已超过3000元,这事也根本无从谈起啊,更谈不上什么违约了。” 叶女士说,这几天弄得她一直坐卧不安。 “会不会是小偷用了我的身份证去参加他们公司的抽奖活动哦?”叶女士忽然想起,她家在2001年初曾被小偷盗过,被盗物品中就有她的身份证。警方后来破了案但一直未能追回身份证,此后她又申请补办了一张。 随后,记者按律师函上提供的地址到该公司成都分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找出一份签有叶女士名字的“手机捆绑销售活动协议”,但其笔迹与叶女士向记者提供的笔迹差别很大。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遭受损失是事实,如果叶女士不能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证曾被盗用的证据,公司有权向她索赔。“何况我们无法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且找到叶所指的小偷非常困难。” 对此,多元律师事务所徐小中律师认为,叶女士在这件事上是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的应是盗用叶女士身份证的人。不过,叶女士确实有义务举证说明自己的身份证在2002年5月前被盗。就公司而言,其主要过错在于审查不严,因此在无法找到盗用叶身份证的人的情况下,相应损失当由公司自行承担。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苏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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