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一女孩高考结束做摘除垂体瘤手术死亡,其家人以医院治疗不当为由状告医院 本报讯 (记者 黄珊) 女孩小莎19岁了还没来例假,参加了2003年高考后,她到清远市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垂体腺瘤。然而,经该院为之施行垂体瘤摘除手术后的第64天,小莎却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在了医院。最后,虽被广州大学录取,小莎却永远与大学梦无缘。 为此,小莎一家对医院的手术、抢救等诊疗行为产生质疑,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因其医疗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各项损失72万余元。但院方自认为实施手术和治疗过程都未违规,更无过错,于是向患者家属提出反诉,要求他们支付小莎未缴的治疗费用10万多元。日前,此案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手术后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6月17日,小莎趁高考结束到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经院方诊断,罪魁祸首就是小莎脑部的1个垂体腺瘤。经小莎本人及其父亲同意,当月27日,该院为她作了“经口鼻、蝶窦垂体瘤摘除术”。小莎家人称,历时5小时的手术完成后,孩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考虑原因是小莎麻醉未醒,加上手术部位周围有水肿,于是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莎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医院多次抢救却没有明显效果。术后第64天即8月29日中午,小莎死亡。 去年9月3日,受清远市卫生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小莎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是死亡“符合多脏器功能衰竭”。 小莎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像小莎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或γ刀方法治疗。家属认为,正是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莎病情恶化后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孩子才失去性命。更令人扼腕的是,就在小莎昏迷期间的7月24日,广州大学给高考总分成绩634分的她寄去了录取通知书。 患者告医院医院诉患者 经与医院多次协调不下,今年5月31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莎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72万多元。医院被诉后,除了提出反诉小莎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多元外,提出答辩意见称,第一,从他们为小莎的诊断看,她的肿瘤较大,不适宜进行γ刀等微创治疗手段,而适于做手术;其次,院方对小莎的手术一直很重视,请了专家会诊,术前准备充分,亦向家属充分说明病情,术后治疗也与家属及时沟通,总之整个医疗过程都符合诊疗常规。最后,院方认为小莎是因术后并发症导致一系列病理变化,最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院对此没有责任。 日前,此案在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因双方对医疗行为究竟有无过失存在争议,法庭委托当地医学会对此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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