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7月30日电(记者李丽静)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灭门血案的案件,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0岁的马廷新原系河南省浚县畜牧局下岗职工,住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27日以故意杀人罪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马廷新为泄私愤,手持尖刀跳墙进入被害人陈连荣家,将陈连荣及其儿子马泽昂、女儿马慧蒙杀害,之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陈连荣、马泽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慧蒙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提交了28人的证言和其他物证,共计18份证据,以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审理中,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到案后曾做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的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
7月23日下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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