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我们认为,这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际行动,是进一步发展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措施。经过十年的实践,完全可以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修改成一部从理念到制度都更加现代、更加科学的法律。
多年来,在强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前,对冤假错案受害者往往只满足于“平反昭雪”,甚至在讨回清白后还要回过头去向错案制造者感恩戴德。但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改变了这一落后的思维传统和行为定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从此,任何公民都可以为无辜付出的人身和财产代价理直气壮地向代表国家的公权力部门追讨。
但是,也应看到,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致使《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家法治环境不完善的问题,有实施中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狭的问题,有赔偿经费没有落实的问题,等等,但《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应是最主要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是大改,而不是小改,因此要将该法的修改与时下正在讨论的司法改革联系起来一并加以考虑。由此出发,它牵涉到许多方面,这里主要谈两点:
首先,应扩大赔偿范围。现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太窄,如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这有失公正。又如,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这怎能使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再如,刑事赔偿中的免责条款过多,如“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假陈述被羁押或判刑的”不赔,这一条已成为实践中公检法机关钻漏洞最多的一个条款,但实际上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往往是被迫的,其中有刑讯逼供的原因。
其次,应健全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较为粗糙,成为国家赔偿法的“瓶颈”。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赔偿的责任主体不清,是部门还是国家?赔偿决定的作出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保障,谁做最终的裁判者?我们认为,国家赔偿应该是司法程序,应实行两审终审,采取听证、合议、上诉等形式。而我国现行的赔偿程序则是让赔偿委员会最后作赔偿决定,没有人对国家赔偿进行调查,而且损害的范围、损失的大小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可能搞清楚;同时不经过对证据的质证也无法对赔偿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评估。另外,现在的赔偿委员会设在法院,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从实际上看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让法院自己来审自己,显然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赔偿委员会的审级,即将其置于高一级的法院。
本报特约评论员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