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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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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8月02日04:27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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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准入设置了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不得超越许可的维修类别和范围维修机动车辆。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业务受理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维修类别、维修工时定额、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对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以及维修预算费用达1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承修方应当告知托修方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维修车辆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托修方不按约定期限验收接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通知托修方限期验收接车,逾期不验收接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和地址,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和报废配件及材料。使用的旧件必须合格,并须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对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和尾气专项治理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另外,《条例》还从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作出了规范。 (记者 李敬欣)
| 大河报 | 2004-08-02 00:00:00
责任编辑:郭俊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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