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因为建造地下车库,两楼之间本来与楼房地基水平的地面突然增高,结果造成雨水倒灌浸泡房屋地基。一住户由此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要求铲平非法增高的地面。住户的诉讼请求一审获支持。
李某居住在南开区红旗路上的一幢公寓楼,与开发商所建造的21号楼房毗邻,一楼在南、一楼在北。2002年11月,开发商对两楼之间地下车库增高地面标高,结果造成一逢下雨,雨水便南流侵蚀李某所住房屋的基础。2003年6月,开发商还在两楼之间建造铁围栏(墙),封堵出行甬道,影响了居民出行,破坏了小区原规划设计景观。李某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要求拆除擅自建造的围栏(墙),立即铲除非法增高的地面,并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对于原告李某的诉讼,一方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21号楼的规划设计图及地下车库的设计图纸都是开发商委托本市专门的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并在市建委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公司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所有证件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完全服从和符合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并不存在不按照设计、超出设计、违反设计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非法建设的行为,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另一方被告开发商因故没有到庭答辩。
针对此案,今年年初,南开区人民法院通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建筑设计试验检测站进行实地勘测鉴定,勘测鉴定结果为:地下车库顶面实际标高超出了设计标高;根据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在李某所住楼房和21号楼之间并没有设计围栏(墙)。同时,法院查明,虽然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其是按照施工图施工的,但该施工图纸并没有获得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的审批。
法院认为,开发商和负责施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内建设地下车库超出设计标高,违反规划设计;在两楼之间建设围栏(墙),亦超出了规划设计,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由此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将地下车库顶面恢复到设计的标高,并将两楼之间的围栏(墙)拆除,恢复原状;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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