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讯
蒲泽川本报记者何建斌
7月13日,记者在嘉陵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受理银行起诉的信用卡透支案共有23件,透支金额从几千元到10万元不等,透支期限都在1年以上。最近审结的鲜琼花(化名)案就是其中一例。
家住顺庆区什字上街的鲜琼花于2002年11月2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丝绸支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并由高坪区阙家镇计生办干部徐子民(化名)在人民币1万元内承担担保。鲜琼花和徐子民均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丝绸支行经审查后给鲜琼花办理了卡号为4518118390004460的牡丹贷记卡金卡。此后,鲜琼花开始使用该卡,截至2004年1月5日,她共透支67969.6元。
据银行业内人士介绍,信用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准贷记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取款消费;另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贷记卡,先取钱消费后还款。此项业务是鼓励消费、方便消费,利用信用卡可在POS机上刷卡,用于在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地餐饮、住宿、购物、娱乐、买车船机票等。在次月25日前还款的免收利息。逾期未还款超过6个月的,银行将对其提起诉讼,加收滞纳金。
鲜琼花在使用牡丹贷记卡金卡透支消费67969.6元后一直未按规定还款,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丝绸支行遂将其告上法庭。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牡丹贷记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鲜琼花在牡丹贷记卡个人申请表和领用者合约上签字并领取了贷记卡,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理应遵守章程,合法使用贷记卡。鲜琼花不按规定使用贷记卡,透支后不及时归还资金,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对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审理中,徐子民对其担保确认无异议,并与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丝绸支行达成协议一次性履行了担保责任人民币1万元。
6月29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鲜琼花在7月2日前向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丝绸支行支付截至2004年1月5日的透支款本息57969.6元(另1万元由担保人支付),并从2004年1月6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章程》及双方约定计付利息方法付清所欠之款;担保人徐子民在庭审中履行了担保责任,因此不再承担其它责任。
法律界人士介绍,造成信用卡透支的原因,在持卡人方面,要么是不讲诚信,要么是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无力支付;在银行方面,则是对申请办卡人和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评估不准确;作为担保人,应对所担保对象有足够的了解,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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