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民间悬赏20万
播出日期:2004年8月2日
记者 王秀敏 刘澄宇
编辑 刘阳
主持人 撒贝宁
嘉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余凌云
内容简介:郑州市杨垛村的郑彦拴被人谋杀,公安机关花了两年时间仍未侦破此案。于是,杨垛村的村民集资20万想刊登悬赏广告抓捕凶手。他们先后找到了报社、公证处和公安局,但都遭到了拒绝。那么,这种民间悬赏广告究竟是否合法?
前不久,在河南省郑州市杨垛村发生了一件大事,全村20多户村民集资了20万元,要刊登一个悬赏广告。村民们要悬赏什么呢?2004年5月,记者来到了杨垛村,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这次集资悬赏的牵头人郑建军。刚开始,记者与郑建军的交谈并不是很顺利,郑建军显得很谨慎,迟迟不肯说出悬赏真相。后来,经过再三沟通,他解释说,因为这次悬赏涉及到一起凶杀案件。如果记者想要采访此事,必须要取得凶杀案受害人家属的同意。
于是,郑建军把记者领到了住在村尾的一户人家里。一进家门,醒目的遗像就让记者明白,他就是郑建军所提到的受害人。这家的男主人叫郑彦拴,女主人叫郭香梅。2002年3月7日,郑彦拴进城办事一夜未归,第二天就传来他被害的噩耗。就在郭香梅得知丈夫被害消息的同时,警方已经接到报案赶到案发现场,发现死者尸体斜躺在路边,头部用钝器打成了粉碎性骨折。
51岁的郑彦拴在被害前正处于他人生的颠峰时期,在事业方面他已经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拥有化工厂、砖厂等好几家企业。在家庭方面,父母身体也不错,儿女们也有自己的工作,每个人都羡慕他,说他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可是郑彦拴还没有来得及细细品味他的这份幸福,就突然被人杀害了。妻子郭香梅怀疑可能是仇杀。
好好的一个人没了,亲人的痛苦、伤心不是外人所能体会的,郭香梅告诉记者,那时侯她整天都在想,如果抓到凶手,一定亲自问问他为啥这么狠心害死自己的丈夫。郑彦拴的家人盼着早日抓到凶手,为死者报仇,这一点记者能理解。可是郑彦拴和村民们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两年后村民们要集资悬赏捉拿凶手?20万元到底是哪些村民出的,这些村民们又为什么愿意为郑彦拴付出这么多?
一连串的疑问让记者迫不及待地想从郑建军那里寻找答案。郑建军告诉记者,自己虽然和郑彦拴同姓,但并不是亲戚,他和很多村民都愿意为郑彦拴付出,完全是出于对他的感激。
修路、打井、解决农村吃水,郑彦拴被害之前为杨垛村做了不少实事。村子里的一条路就是在十几年前他带头捐款修成的。后来郑彦拴办企业富裕起来了,还资助其他乡亲搞副业,杨垛村的很多人都很感激他。他下葬的时候,很多村民都掉下眼泪。
郑彦拴被害之后,他的家人和郑建军等村民有一个共同的期望,就是盼着警方能够早日抓获凶手。然而两年过去了,案子仍然没有结果,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记者采访了警方专案组的负责人,对方答复说专案组在尽全力破案,但是由于案件线索不明需要时间。警方说明,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相差10多个小时,而且现场又有很多围观群众留下的痕迹,导致案件线索错综复杂,专案组顺着线索一条一条地追踪下去,需要大量的时间,最终一定会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眼看着两年过去了,案子没有结果,郑彦拴的家人也只能在等待中煎熬。心急的村民们却等不下去了,开始聚在一起想办法。村民们在一起商量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后来偶然间看到的一则新闻报道启发了他们,公安部曾经为捉拿某杀人凶手发布A级通缉令,对提供准确破案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的奖励,凶手在一周之后就落网了。
看到这个消息,有村民提出咱自己也可以悬赏捉拿凶手,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破案线索。村民们商量决定,大家集资一笔钱,拿着这笔钱刊登悬赏广告,谁要是能提供线索破案就把这笔钱给他。很快,集资悬赏的消息在村里传开了,曾经接受过郑彦拴帮助的村民都纷纷拿出钱来。不过,当初他们谁也没有想到竟然能凑齐20万元。在村民自愿集资的登记本上,记者看到捐资最多的10万元,最少的几百元,共有20多户村民参与了集资。
2004年3月8日,也就是郑彦拴两周年祭日的那一天,郑建军等村民就带着这20万元来到郑彦拴家,征求郑彦拴家人的意见。郑彦拴的家人被乡亲们的良苦用心所感动,他们觉得悬赏缉拿凶手的方法,让他们又看到了希望,甚至觉得离破案的日子不远了。在得到郑彦拴的家人同意后,郑建军开始满怀信心为刊登悬赏广告而奔波。
主持人:我相信您可能跟我心情一样,还是挺感动的。现在他们采用的方式是悬赏广告的方式,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悬赏广告?
余凌云:这实际上是一种民事上的悬赏合同,你只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我就可以给你提供有关的奖励。在社会生活中,悬赏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这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活动了。
主持人:您刚才说悬赏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可是公安机关对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权力,是一种公家的行为。你现在用这种私人的方式,用这种民事行为的方式去协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这在法律上会有问题吗?
余凌云:不会有冲突的。因为这个悬赏合同想达到的目的就是给公安机关多提供一些线索,就是帮助公安机关去调查案件,因此不会存在因为这个合同发布以后干扰公安机关的调查。具体怎么调查,怎么去缉拿罪犯仍然还是公安机关来做,不是由村民来做。而且在国家法律当中也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主持人:现在老百姓说,这种悬赏广告和启发他们的那种A级通缉令有什么区别?
余凌云:通缉令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民事上的悬赏合同的目的是如何能够尽快地实现侦查目的,是国家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你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行政奖励,悬赏合同不太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一些村民提出,应该在《大河报》上刊登悬赏广告,因为这份报纸的发行量大,看到广告的人多,提供线索的人也就多。于是,郑建军找到了《大河报》,没想到对方却告诉他这样的广告报社不能登,因为报社在登广告的时候,需要客户提供和广告内容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大河报》认为,如果郑建军他们拿不出证明文件,来证明悬赏活动是真实有效的,广告一旦被刊登出去,就有会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悬赏是否是真实的?
20万元放在哪里?在什么情况下,向提供线索的人兑现这20万等等。
报社提出,没有证明文件,以上问题都解决不了。到哪儿去找证明文件,这让郑建军他们发了愁。后来有人给他们出主意,到公证处做一份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好相关内容。郑建军等人又找到了郑州市公证处,结果得到的答复让他们再一次失望了。公证处说,无论是现行的实体法,还是《公证暂行条例》里,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他们无法受理。
公证处和大河报还向记者说明,这毕竟是一起还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刊登悬赏广告有可能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这也是不能作出公证以及刊登悬赏广告的重要原因之一。
报社还提到,如果是警方来刊登悬赏广告是可以的。这一点启发了郑建军,他想把钱交给公安局,由他们出面悬赏就可以了。哪料到公安局说这钱不能收,因为侦察破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且从市局到分局已经在办案过程中提供了足够的办案经费,他们不需要这笔钱。
同时,为了案件的保密性,公安机关也不希望太多的人介入此事。如果以这种方式悬赏的话,往往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利的因素。
警方反复强调,如果需要通过悬赏来征询线索,也不需要村民们集资。这下郑建军他们彻底失望了,好不容易凑齐了20万元却给不出去。郑彦拴的家人看着悬赏广告刊登不出去,心中难免有一些失望。不过警方一再表示,专案组这两年很重视这个案子,一直在按照程序
努力寻找线索破案,目前案子正在一步步往前推进。
主持人:看上去挺简单的事,但是办起来很难,首先报社说了,你要登广告的话要拿出相关证明,拿不出相关的证明就不能给你登广告。报社这种考虑你觉得有必要吗?
余凌云:从民事关系来讲,它完全有能力把这个问题解决。报社的担忧无非就是真实性可靠性问题,最怕的是举报之后钱不能兑现。其实双方可以找个律师,起草一份详尽的协议,以后出现的纠纷那跟这个报社也没有关系。现在报社还担心的是,什么样的线索能满足你条件,他的确应该在悬赏内容里明确什么情况下,给多少钱。
主持人:村民们立刻想到公证,但是公证机关现在说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也不能给你盖这个章。
余凌云:既然是民事上的悬赏合同,我觉得也没有很大的障碍去做公证。作为合同进行公证在社会上已经很普遍,在民事活动里,法律没有禁止实施的就可以实施,只要把有可能出先的争议做出预防措施的话,应该说作为公证处来讲可以做一下尝试。
主持人:公证处也出了一个主意,说要不干脆你还是到公安机关把钱给他们,让他们做出悬赏。但是公安机关拒绝接受这20万。
余凌云:公安机关拒绝接受是合法的,因为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通缉令里头规定悬赏的钱都是由国家财政来支撑的,不能够随意地接受老百姓的资助,它会造成性质上的不明确,会造成一些问题。所以民事行为和公安机关的刑侦权力行使实际上是两条平行线。现在如果要拿着钱让公安机关去帮你,打出悬赏广告,你等于干预到侦查过程了。
主持人:目前当地的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以赴侦破这个案件,我们相信这个案件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而且我们也希望知道相关线索的公民,能够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的线索,因为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法律上的义务,不应该以金钱作为一个基础,但是有时候经济上的刺激可能也会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采用这种方式还需要我们每一个当事人去仔细地加以考虑,并且需要法律完善规范。好了,非常感谢各位关注本期的《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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