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8月2日转载:辽宁鼓励机关干部“下海” 五年内还可回原单位
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拟推出相关规定 公务员辞职后3年内经商范围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本报讯 (记者 魏黎明) 有人拼命往公务员堆里钻,一些公务员却忙着“下海”!针对一些地区公务员频频“下海”的现象,广东省人大代表杨建优提交建议,建议对公务员离任后的去向设置“冷冻期”。日前,省有关部门(省人事厅)就此答复表示,已经是征求意见稿第12稿的《公务员法(草案)》(下简称《草案》)拟推出相关的规定。
公务员“下海”有蹊跷?
“公务员一窝蜂地‘下海’,这里边有没有蹊跷?”日前,省人大代表杨建优与记者谈起公务员“下海”的话题,他敏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他说,温州的官员“下海”现象较多出现,现在广东境内,顺德等地也相继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一些在某一领域拥有权力的官员下了海。他介绍说,温州官员下海是一批一批地,顺德等地则还是个别现象。
在很多人拼命往公务员堆里挤的情况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说明这个问题,杨建优假设,某一位局长在位时,掌握一个项目的招投标拍板权,在众多竞争者中,该局长完全可以将该项目交给任何一个开发商。在当权期间不敢受贿的情况,为了收取好处,他可以跟开发商约定,工程等项目交给对方,而对方则须在该局长离职后,以高薪聘用他。这笔钱,如果不交税,就很难掌握其去向。也很难指证其中的不妥之处。
“但这完全是一种有预谋地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所得的做法,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受贿方式!”
离任后去向有限制
针对杨建优的建议,日前,省有关部门作出答复表示,杨建优代表提出的政府组成人员离任后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确实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公务员法》已进行到意见征求第12稿,其中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有关部门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对这种现象高度重视,争取早日出台《公务员法》。他们相信,《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必将对代表提到的离任后的政府组成人员经商的现象,起到良好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预防作用。
针对有关部门的答复,杨建优总体上比较满意。他表示,现在中央也意识到这一问题了,因此才会提出制定《公务员》,其中更有专项条款对公务员离任后的去向作出规定。
防止权力经济的一剂良药
尽管省有关部门披露的只是征求意见稿,尚不是最后的定论,但新的《公务员法(草案)》透露出的信息,还是令人相当振奋。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不仅在任职期,也包括离任后,的确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
新中国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的市场经济离真正的完善还有一段距离。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若以这个标准严格要求,我们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权力介入经济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表现形式就是,极少数掌握权力的政府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权钱交易的把戏;一些实权人物以辞职“下海”的方式,将在政府部门掌握的资源和人脉,为自己的经营谋私利。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新的《公务员法》,从制约权力介入经济入手,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可以说是击中了问题的要害,是防止权力经济的一剂良药。
但有良好的立意,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良好的结果。关键是,该法是否得到真正的落实。正如人大代表所说的,3年“冷冻期”谁来监督?怎么监督?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再好的法,也容易成为一纸空文。卧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