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确保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意见》(建城[2002]43号)及《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银川市客运出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银川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经营者;经营者依照银川市政府规定的出让方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
二、坚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含小公共汽车)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拥有总量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及人口增长等情况相适应。增加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并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出让经营权。出让所得用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已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其经营期限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在车辆更新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5年使用期的经营者,期满后再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二)凡在经营权竞拍之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但车辆未更新的经营者,自车辆更新之日起,再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三)1999年9月8日通过竞拍取得5年期经营权的经营者,自2004年9月8日起,给予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
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营运收益情况,重新制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出让金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出让经营权,并优先出让给原经营者。
四、经营者按照亡述规定取得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应按3600元/车·年有偿使用出让金标准一次性交清18000元,逾期不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经营者申请中止出租汽车营运,客运管理部门按标准退还其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出让金。
五、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制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建设局颁发《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正、副本),并进行年检。同时由市客运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经营权有偿使用起止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为了鼓励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市政府每年将对在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出租车行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管理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经营者须在取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满一年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时须将车辆和经营权一并转让。
(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转让,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剩余年限为依据。
(三)客运出租汽车转让程序:
1.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转让方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出租汽车转让申请表》,报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经营者,持市客运管理处出具的有关手续,到指定的车辆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2.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填写《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表》,并经市客运管理处审核。
3.转让方持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变更登记表》,到工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受让方持工商部门交易手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变更手续到市客运管理处办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变更手续,并与市客运管理处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
(四)未经市客运管理处审核私自进行转让的经营者,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交易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并依据《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公司管理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公司数量。引导、鼓励出租汽车公司实行强强联合、强弱结合,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各出租车公司要创新管理机制,改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业主负担。
(二)出租汽车公司必须配备与公司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管理与服务设施。
(三)市出租汽车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出租汽车公司行为规范,对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九、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自冶区政策调整,依据凋整后的政策办理。
十、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