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优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型结构,提高营运车辆车型档次,根据《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更新应执行国家环保有关规定,遵守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自主决策的原则。
二、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期内均可自愿申请更新。
三、更新车辆必须是排气量在1.6升(含1.6升)以上的新车(轿车)或排气量在1.3升以上、自带清洁燃料装置的汽车。车身颜色必须执行行业规定。
四、对更新车辆实行优惠政策。选择车型排气量在1.8升(含1.8升)以上的经营者,在已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再奖励1年的经营权使用期;选择车型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上的经营者,在已取得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再奖励2年的经营权使用期。对以上奖励增加的经营权使用期,免交经营权有偿使用出让金。
五、更新车辆办理程序:
(一)需更新车辆的经营者要向市客运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同时提供原车报废或转出等相关手续。
(二)经市客运管理处审核并报市客运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经营者购置符合标准的新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入户挂牌手续。
(三)经营者持《车辆行驶证》到市客运管理处重新办理《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权证》及其它登记备案手续。
六、为了便于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车辆更新后原车牌号不变,并实行银川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牌。
七、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