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川市部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营运人员对7月27日银川晚报刊发并将于8月1日实施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请问秘书长,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出租车经营者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主要集中在《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经营权的使用期限问题上。
问: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答:改革开放以来,银川市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城市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城市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为市民、外来宾客的出行带来了方便,同时解决了部分市民的就业问题。当时出租车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手段,获得最初经营权,经营期限是一年,并按期交纳道路有偿使用金,当时,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市政府有专门文件做出过规定,从而使银川市出租汽车行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也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1996年3月,实施道路经营权有偿使用后,由过去的行政审批过渡为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1998年市政府制定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有150辆出租车通过竞拍取得了经营权,到2004年3月,他们的经营权相继到期。由于宣传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致使一些人对出租车转让政策不了解,以致高价购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出租车,从而引发了2004年3月群体性上访事件。为了防止出租车发展过多、过乱,引起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为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调整、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局部行业利益的关系,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银川市政府专题研究此事,并承诺2004年6月30日前,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在此期间,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召集各出租汽车公司的经理和代表专题研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并听取了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经营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法律制定并印发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这两个文件刊发后,部分出租车经营者对《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权期限问题理解不同,认识不同。
问:市政府昨天晚上在银川电视台播发《银川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第一条“原定8月1日实施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暂缓执行。”请秘书长具体解释一下。
答:银川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出租车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对银川晚报7月27日刊发的两个文件暂缓执行。会议决定,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局部行业利益的关系,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将在更广泛的范围组织调研,召开多种形式座谈会,充分听取广大市民和出租车经营者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就此问题进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在新办法出台前,出租车的运营管理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问:在新办法出台前,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将怎样进行?
答:在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3月经营权到期的客运出租汽车,从今天起办理入户手续,在新办法出台前依然按照原有规定的标准按月缴费。
问:那么,怎样理解和认识出租车经营权期限问题?
答:长期以来出租车经营者对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概念认识模糊,尤其是对经营权的有偿性和有期性的意识非常淡薄,产生了一经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并按期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就可以永久性地享有经营权的误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全国各城市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问:银川市近日交通秩序受到一些影响,请问白建平秘书长你怎样认识?
答: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银川市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城市形象与品位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上半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74.20亿元,同比增长13.8%,完成地方财政收入8.25亿元,同比增长29.8%。坚持依法治市,大力开展创建“平安银川”活动,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担当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责任。银川市广大人民群众应珍惜和维护我们在大银川建设中形成的良好环境,只有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稳定的社会局面,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局部行业利益的最大化和广大市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实现。
市政府要求广大出租车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保证交通畅通、安全。市政府也将会采取严厉的措施依法打击阻碍交通,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滋事行为,保证出租车经营者的正常营运不受侵犯。市政府全力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如在正常营运中,被不法分子破坏滋事造成人身和车辆损害的,由滋事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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