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继续盘问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其中明确: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非正常死亡,除直接责任民警将被追究责任外,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要撤职,所属公安机关分管和主要负责人也要被处分。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续盘问范围大大缩减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盘问、检查。其中“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
新出台的《继续盘问规定》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将“继续盘问”的范围大大缩减。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从严控制使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
盘问三类人不得超四小时
《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之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上7时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病弱家属要妥善照顾
《继续盘问规定》第15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
致人死亡追究领导责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了保障《继续盘问规定》的执行,该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加大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规定,“因违法适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留置室将全部关闭
《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关闭。
同时,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继续盘问规定》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房屋必须牢固、安全、透光、通风,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等。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规定,“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晨报记者李婧
何谓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继续盘问”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晨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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