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移栽百余棵小叶榕,重庆永莲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莲公司)与该市园林绿化部门较上了劲———永莲公司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园林局和江北区市政园林绿化委员会(下称江北区市政委)双双告上法庭。据悉,该案是7月1日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重庆“第一案”。昨日,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移栽树木起争端
2003年4月,江北艺校与永莲公司达成协议,用校内的108棵小叶榕和12棵黄桷树冲抵欠下永莲公司的债务。5月14日,江北艺校撤离校区,永莲公司决定迁移该批树木。随后,该公司有关人员分别向江北区市政委和市园林局咨询相关问题,并于5月26日向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提起书面申请,要求许可其迁移这批树木。
据永莲公司负责人称,他们于5月26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书面申请后,一直没有收到市区两级园林绿化部门的回复,“由于其未对是否予以批准作出书面答复,导致公司至今无法迁移江北艺校内的该批树木。”该公司遂于7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以上两家单位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三方各执一词
永莲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江北区市政委和市园林局是许可其迁移该批树木的法定职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受理公司请求许可其砍伐、搬迁、移栽这批树木并为其颁发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后,二被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由于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这一行为,故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当尽快履行其职责。
第一被告市园林局的代理人认为,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7月1日前,永莲公司应当提供相关送审资料,先向区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该公司没有遵照程序办理,所以实际上市园林局并未正式受理其申请。而根据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在虽然可以视为已经受理,但应当有2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我们已于7月21日就该公司的申请函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被告江北区市政委认为,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移植、砍伐城市树木30株以上的行为,作为区级行政部门已无权审批,因而“要我们作出行政许可显然是勉为其难”。
合议庭在听取三方辩论意见之后宣布,将择日另行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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