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广元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广元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警察曾浩因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嫌疑人跳楼身亡,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3月2日下午,曾浩将因寻衅滋事被留置的小郁(化名)带至派出所二楼刑侦一组办公室内进行询问。曾浩见小郁的头后部剃有一个蜘蛛网发型,认为其可能有点“匪”,便给小郁带上手铐。经询问小郁这几天没洗澡后,又将小郁右手铐环解开,让其脱光衣服,以检查其身上有无血迹、伤痕。小郁在曾浩检查完后乘其不备跑出办公室,从阳台上跳到隔壁院内停车棚上逃离。曾浩和其他民警一路追至原棉纺厂华南宿舍10号楼时,见小郁脚朝外坐在六、七层楼梯转角处,经劝说无效后,小郁喊了一声“爸爸,我对不起你们”,便从楼上一跃而下跳楼身亡。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曾浩明知被害人小郁系年仅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询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时,应根据调查案件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或老师到场的规定,当时未通知小郁的家长等人到场,给小郁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最终造成其逃跑并最后跳楼死亡。小郁的死亡后果与曾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了玩忽职守所犯罪。鉴于被告人曾浩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曾浩以通知监护人是否到场是由派出所领导决定,本人无失职行为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浩作为一名警察,在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理应遵照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而无需领导决定。其未通知小郁监护人到场的行为,确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并因此造成了小郁逃跑后自杀的重大后果发生,其行为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曾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随即驳回曾浩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郭秀琼 张恭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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