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8月5日电(兰映虹、王文萍)顾客在酒楼用餐时不慎失足摔倒致死,店家是否负赔偿责任?8月4日,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已经尽力防范的店家被判免责。
今年5月13日晚7时许,钱女士和另外三名同事相约至苏州市“仙都大酒楼”用餐。钱女士在喝完半瓶左右啤酒后去洗手间,在从洗手间出来走了约二三步路后摔倒在地。酒楼服务员发现情况后,迅速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将钱女士送入医院抢救。一周后,钱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钱女士的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酒楼是公共场所,店方应该对顾客的消费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现因其地面滑,既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钱女士摔死,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各种费用合计41万余元。
仙都大酒楼认为,酒楼已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被告酒楼的服务行为与钱女士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钱女士是因被告酒楼地砖滑而跌伤致死的。根据医院病史记载,钱女士生前患有高血压,在出事之前,曾喝下过半瓶左右的啤酒,故对其当日摔倒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存在。由于原告方的原因,钱女士的遗体已被火化,以致钱女士最终死亡的真正原因难以通过法医鉴定予以查明。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酒楼作为餐饮场所,出于对顾客安全保障的需要,在选购地面装饰材料时,选用了国家免检的名优地砖,保证了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顾客在行走时滑倒。酒楼开业6年来,也从未发生过顾客在地砖上滑倒的事件。原告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亦没有证明钱女士是因被告酒楼地滑而摔倒的。原告认为钱女士的摔倒是因酒楼地滑所致,但既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酒楼地砖防滑性能进行鉴定,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事发当日,当钱女士摔倒在被告酒楼后,被告酒楼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施救。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设施时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钱女士的死亡具有过错并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医院病史记载反映,医院在对钱女士抢救过程中,其家属对医院提出的部分抢救建议予以了拒绝,对医院的抢救工作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仙都大酒楼对钱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被告的服务行为与钱女士的死亡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已尽到了自己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酒楼不必承担对钱女士死亡的赔偿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