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8月5日电(记者陈鹏)来电显示侵犯了隐私权?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近日一纸诉状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他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未经同意,电信公司不能将他的电话号码显示他人。这起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来电显示业务在没有经过我――主叫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自动)把我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透露给了对方,这给我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侵害了隐私权。”王卫宁说,“家庭号码不像手机号码,它属于个人隐私。但来电显示使我根本不能确定对方(尤其是陌生人)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后会做出什么,这让我非常恐惧,给我的精神带来了损害。”
9年前,王卫宁申请安装了一部固定电话。他认为自己已经享有电话号码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电信公司“私自透露”属于自己的电话号码,显然违法。电信公司的来电显示业务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的,但这些家庭号码与商业公司、政府部门的电话有本质区别,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公开。
“很多消费者都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侵害,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视平常的就是合法的,必须捍卫自己的利益。”王卫宁说。他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一分钱赔偿。
昆明电信公司针对这一诉讼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李志杰认为,原告并不享有其家庭固定电话的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侵犯隐私更是无从谈起。“因为号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电信运营商,原告只在合同期内对该号码对应的通信线路享有主叫功能和专用权,而不是对该号码享有专用权和支配权。”李志杰律师说,“再说,隐私必须通过通话内容来体现,一个号码只是一个数字排列,它与通话内容毫不相关,所以根本谈不上‘来电显示’侵犯隐私;而且,电信公司设有主叫号码识别限制业务,王卫宁却没有申请开通这项业务;在社会生活中,如果电话号码没人知道,电信用户就无法实现被叫功能,电话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李志杰认为,来电显示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公众利益需求的一项电信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方便地实现通信、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如果“来电显示”一律需经过主叫方的同意,电话沟通将成为荒诞的“预约沟通”,这显然与时代发展和公共需求相悖。
负责审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在云南某电视台的一项民意测验中,认为来电显示不构成隐私侵害的观众占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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