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3月,常德市一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发起成立了湖南省常德福寿实业公司,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该公司以创办老年经济实体为由,先后在市直机关、高等院校、各大工矿企业的老干部、老知识分子、老工人中进行集资入股,号召“三老”发挥余热。
在1992年到1998年长达七年的集资活动中,累计集资21645万元,共涉及出资人31768人次,到1998年9月,全面停止时仍涉及出资人5109人,资金余额6488万元。该公司的集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一)1992年下半年,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福寿实业公司运作伊始,由于资金紧张开始动员市委、市政府离退休老同志集资入股,采取保息分红方式(保息率12%),当年吸收股金193万元,年末分给股东股利和福利为总股本的16.5%。(二)1993年10月,福寿公司为便利吸纳资金,申请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基本股、期限股和积累股,向市直机关离退休同志集资。其中基本股每股100元,由离退休老同志凭离退休证入股,根据公司效益分红派息,与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可以转让,但是不可退股。基本股、期限股、积累股每年分红、派息一次。1993年到1997年期间,福寿公司先后两次向基本股股东按持股额的10%配赠了积累股,且基本股、积累股以每年20%以上的利润分红,期限股以高于当年银行一倍的利率派息。一时间福寿公司吸纳的资金迅速突破常德市体改委对其改制批复时明确规定的350万元股金限额,集资对象也逐步扩大到高等院校离退休老教师、工矿企业老工人,以及一些与离退休人员沾亲带故的社会公众,前后涉及股民3万多人次。1993年集资额为536万元,1994年更是突破1千万元大关,达到1580万元,以后每年以千万元以上数额递增,1995年3081万元,1996年4295万元,1997年5462万元。(三)1998年1月,常德市政府作出决定,要求福寿公司压缩股金规模,3年内把期限股退还。但是迫于兑付压力,福寿公司没有执行,1998年7月,《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出台后,该公司于9月停止吸纳股金,此时股金余额已达6488万元,入股人数达5109人,其中期限股5809万元,基本股617万元,积累股62万元。立案及查处情况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集资到1997年末案发时止,福寿公司的集资活动由于一直没有通过大众媒体,而是采取设立股东代表区,选派股东代表区代表,以类似推销形式开展集资入股宣传发动工作,致使整个集资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股金吸纳滚动进行,余额逐年大幅递增,使该公司即使在亏损的情况下,仍有足够资金分派丰厚红利,及时偿还到期本息,在股民中维持了良好“形象”,因此问题一直没有暴露出来。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确认后,立即向常德市委、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引起市委、市政府重视。1998年1月8日,市委常委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压缩规模,三年内把期限股退完”的决定,并责成福寿公司立即执行。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跟踪检查福寿公司期限股压缩方案落实情况,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压缩规模、清退股金,反而继续违规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问题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紧急报告,要求市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即时予以制止。报告后,市委、市政府向福寿公司派出工作组,采取了摸清楚、停业务、清账务等一系列工作措施。专家以案说法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牟瑞瑾副教授认为,湖南省常德福寿实业公司非法集资案中的非法集资特征非常突出。该公司先是不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高息集资,后虽经批准,但随意超规模、超范围地吸纳股金,直至发展到不听劝阻继续向社会公众许以高额回报筹集资金。整个过程虽然一直打着集资入股发展老年经济的旗号,其实质上是集资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和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超批准限额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许以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
1、该公司利用了老年人离休、退休后对社会发展的热心和人们对老年人的尊重心理,用冠冕堂皇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该公司采用了一种新形式:以创办老年经济实体、为老干部的菜篮子增添一点新内容为由,号召“三老”发挥余热,先是向离退休老干部、老知识分子、老工人吸收资金,后逐步发展到向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违规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该公司非法集资涉及的人员众多、数额巨大、时间较长。该公司的投资人达31768人次,累计集资总额达21645万元,集资活动持续时间为7年,在全国实属罕见。
3、该公司非法集资最具有独特特点的做法是:为投资者设置基本股、期限股和积累股,给人一种现代企业公司化运作方式之感。为此,该公司设立了股东代表区,选派股东代表,以类似传销形式开展集资入股宣传发动工作,致使整个非法集资活动很快扩大。
4、该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该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巨大,并且股金滚动进行,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分派红利、偿还到期本息,在投资者中树立了“良好形象”。另外,该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没有新闻媒体的介入,因此问题一直没有暴露出来。
福寿公司非法集资案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政府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监督力度。
1、在本案中,常德市体改委在福寿实业公司申请改制的批复中明确了股金限额为350万元,但对于该批复的执行情况却无人监督,致使该公司非法集资股金巨大,是批准限额的15.6倍。
2、在1998年1月常德市委、市政府作出要求福寿实业公司停止吸纳股金的决定后,该公司仍继续非法集资半年之久,直至1998年7月才被制止。本报记者刘强实习生王旭杜晓娜记者电话:8167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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