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玉)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我省从本月起开始实施省政府常务会通过的《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据了解,按照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1—2倍的社会抚养费。
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20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3000—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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