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日前,溧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中,法官惊奇地发现,被告潘某竟持有两份不同生日、不同配偶的结婚证。
2004年6月,溧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有关抚养条件、费用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结果却意外发现,潘某竟持有两张不同身份的结婚证。其配偶一个姓黄、一个姓夏。
原来,潘某于1995年4月2日与黄某在某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并将户口迁至黄某住所地,因某些原因,两人感情出现问题。此后,潘某认识了夏某,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2002年5月31日,潘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来到某民政单位要求与夏某领取结婚证。不想,该民政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对潘某有无配偶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就草率地发放了结婚证。
对此,法官认为,潘某一人领取两份结婚证,属法律禁止的重婚行为。由于相关当事人并没有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于是,法官立刻向某民政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一、依法对某单位第二次发放的结婚证作出处理;二、在今后的颁证过程中应依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实习生 殷姗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朱道海 邓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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