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宗在教室因打斗诱发精神疾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历经4年的艰难诉讼,经华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华蓥市法院再审后,判决6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7万余元。
打闹酿大祸
申诉人谢航与被申诉人张涛、廖宏等5人原均系华蓥中学初中生。2000年4月6日下午第三节课是自习课,教室没有老师。张涛路过谢航的座位时,打了谢一下,过了一会儿,谢也到张涛座位处打了张一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下课时,张又去打谢,在抓打过程中,双方均倒在地上。廖宏等4人到场帮张涛打谢航,后经同学劝阻,事态才得以平息。10余天后,谢航出现精神病症状,并逐渐加重。同年7月,谢航到南充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一审被驳回
2000年8月3日,谢航向华蓥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涛、廖宏等5人及华蓥中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续治费及其精神损失费。华蓥市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先后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及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对原告谢航是否患精神疾病以及该病与抓打事件的关系进行鉴定。结论均认为:被鉴定人谢航属强迫症,其发病与抓打事件无必然联系。华蓥市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航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829.10元由被告张涛的监护人承担497.46元,华蓥中学及廖宏等4人的监护人各承担82.91元,张涛的监护人补偿给谢航10480.89元,华蓥中学、廖宏等4人的监护人各补偿谢航1746.82元。驳回原告谢航的其它诉讼请求。
再审判赔17万
一审判决生效后,谢航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华蓥市法院判决,向华蓥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认真查阅原审案卷材料认为:原判决确定申诉人谢航的精神病是强迫症定性不准确,以两份鉴定结论排除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案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而不应采用肯定因果关系说,不能仅凭两份鉴定结论就排除张涛等原审被告对谢航的精神疾病的发生应承担的过错责任。该院立案审查后,依法委托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对谢航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首次发病为心理创伤诱发所致,发病与被打有关,该病很难彻底治愈,绝大部分病人需终生服药。华蓥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广安市检察院抗诉。
华蓥市法院根据广安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后判决:撤销(2000)华蓥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改判华蓥中学和张涛、廖宏等5人的原审监护人,赔偿申诉人谢航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续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56万元。目前,除张涛进行了上诉外,其余被告息诉服判。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蒋天兵胡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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