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欣悦)讨债的业务员已自焚身亡,但其所在公司还是要赔偿54万元,因为该业务员讨债时严重烧伤了某公司保安。这是上周大兴法院作出的判决。
讨债男子点燃汽油
曹某系北京某物业公司保安,在一房地产公司工作。
2002年8月14日,正在值班的曹某接到通知,说有人拿着一个装满汽油的可乐瓶来到办公楼的三楼大厅内。
曹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带领两名保安前去三楼大厅。
曹某称,他在三楼大厅见到了一个拿着可乐瓶和打火机的男子,其上衣前胸还写着“讨债”两个字。曹某一边劝说“别激动,有事好商量”,一边向该男子靠近。就在距男子两米处时,他发现该男子身上已泼满了汽油。
另两名保安证实,此时,该男子突然点燃了汽油,并将汽油向曹某身上泼去,顿时二人被火焰裹住。
保安全身烧伤70%
将火扑灭后,众人将曹某和点火男子送往北京军医总医院医治。在医院,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刑警对点火男子进行了讯问,得知该男子姓刘,是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房地产公司为其公司讨欠款。
刘某10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全身多处烧伤70%,伤残程度为四级。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曹某仍不能工作,负债累累。于今年1月将刘某所在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前供职的投资公司应承担造成曹某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投资公司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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