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中午,晋城市泽州县巴公派出所。一个衣衫褴褛的少年神色慌张地跑了进来,他报案称,自己和十几名外地人被骗到了镇上的李村砖厂强迫劳动,每天都遭受非人的折磨。根据这个叫何红生的少年的报案,公安机关集中警力,迅速赶至巴公镇李村砖厂、北郜砖厂、高都镇车岭砖厂,将30多名面黄肌瘦、遍体鳞伤的民工解救,并一举抓获了茹红旗、孟平产等16名犯罪嫌疑人。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一起触目惊心的强迫职工劳动案水落石出。
砖厂需要大量工人
1998年4月,巴公镇李村村民杨完根以合作经营形式承包本村砖窑。2003年3月份以来,为了实现利润,杨完根与安徽人茹红旗签订了包产合同:两人约定由茹红旗组织工人生产,全年完成300万块砖的生产任务;任务完成后,杨完根给茹红旗每块砖0.039元回报,并奖励3000元;完成350万块砖奖励5000元。
面对丰厚的经济回报,茹红旗自然要竭尽全力完成全年的产量。与此同时,巴公镇北郜砖厂、高都镇车岭砖厂也要以同样的方式对外承包。挣钱的机会来了!精明的茹红旗并没有忘了自己的亲戚和朋友,他从安徽老家叫来自己的弟弟茹红林承包了北郜砖厂,又找来自己的朋友河南籍的孟平产承包了车岭砖厂,3个人决心大干一场。
一个问题摆在了他们的面前:到哪里找上几十名工人呢?当时正好是民工外出务工的时节,几个人决定到各大城市的火车站招工人。
满怀希望踏上打工路
2003年5月8日,外出打工的陕西籍民工何红生、何正武走出洛阳火车站。正当他俩为找工作而发愁时,迎面走过来一个“好心人”:“有个砖厂找工人,月工资800到1000元,你们干不干?”
刚从贫困农村出来的何红生、何正武觉得这真是一个好机会,连忙说:“干!”然后,就跟着这个好心人一块儿到了一个小旅店。不一会儿,这人又陆续带来了两个河南人,几个人聊了一会儿,从谈话中得知,这位好心的老板叫茹红旗,后面来的这两个人和他们一样,都是茹红旗从火车站招来的工人,一个叫何产,另一个叫张朝阳。
第二天,4名农民工满怀希望地跟着茹红旗坐上车,到了位于泽州县巴公镇的李村砖厂。在这里,他们遇到同样被茹红旗以月工资800到1000元招来的十几名工人。
到了砖厂后,面对简陋的工棚、臭气熏天的宿舍和难以下咽的伙食,每天十六七个小时的超强度劳动,何红生和几个工人心里凉了半截。第二天,正当他们在一起商量是否继续干下去的时候,几个管理人员模样的人拿着皮带、木棒走了进来,对着几名工人劈头盖脸就是一顿毒打。打完后,又把他们的东西搜了个精光,并要求他们继续干活。
同样的命运也落在巴公镇车岭砖厂、高都镇北郜砖厂的工人身上。就这样,被茹红旗骗来的几十名民工一到砖厂,首先被殴打搜身,失去了人身自由。
逃跑换来一顿毒打
李村砖厂场主杨完根有一个儿子叫杨憨林,平时也在砖厂,负责生产所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安徽籍的民工张伟到了砖厂的第一天,就在干完活后被赵山东等几个人用裤腰带痛打了一顿。赵山东说,打他是因为他说过要跑,随后茹红旗威胁张伟说:“你就是干一年活,我也不会给你工钱。”
从此,挨打对张伟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一天,一个外号叫小天津的打手马建军说他干活慢,拿起一把铁锤狠狠地砸在他左脚的脚面上,张伟顿时觉得一阵钻心的疼痛,但他不敢分辩,拖着受伤的左脚继续干活。当天下午,杨憨林看张伟脚疼不能干活,气不打一处来,又操起上午那把铁锤,在张伟受伤的脚面上狠狠地砸了两下,张伟的左脚马上渗出了鲜血。茹红旗见张伟不能干活,为了节省粮食,交代下面的人,每天只让张伟吃一个馒头,饿不死就行。当民警将张伟解救出来时,他的脚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脚背的肌肉已化脓腐烂。
工人不同程度被打伤
17岁的张阳(化名)来自河南,和何红生等人一起被骗到李村砖厂后,超强度的体力劳动,三天两头的毒打对于年幼的他来说更是一种煎熬。5月24日,无法忍受的他商量和何红生一起逃跑。中午,两个人趁打手们不注意,偷偷地溜出了砖厂,可是由于人生地不熟,他们迷路了。两个人在巴公镇境内转了一下午,仍没有搞清应该从哪条路走。
此时厄运正不知不觉地向他们靠近。傍晚7时多,在巴公镇办事的杨憨林开着工具车路过,发现了他们。杨憨林趁他们不注意,跳下车一把抓住了张阳的头发,随后,将两人拖回了砖厂。
为了杀鸡儆猴,打手们把张阳带到了工人宿舍,先是由赵希坤用木板在脱掉衣裤的张阳的屁股和腿上一阵猛抽。在折磨了张将近半个小时后,杨憨林和赵山东仍觉得不过瘾,竟然找来了两根电线,接通电灯上的220伏的电源,惨无人道地在张阳的胸脯上电击。
在法医为民工做的损伤检验结果上可以看到,丁希云损伤程度为重伤、唐锡维轻伤、范安全轻伤、王建利轻伤、张伟轻伤,其余几十名工人都构成程度不同的轻微伤。
审判遭遇法律尴尬
1997年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它的制定背景是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一些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一些乡镇企业的领导、合资独资企业的老板,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置职工人身权利于不顾,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殴打、侮辱、冻饿职工的行为时有发生。增设本罪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职工的人格尊严。
发生在巴公镇的这一系列恶性强迫职工劳动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在法庭上却遇到尴尬:本罪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还是殴打工人的直接责任人,在判决时遇到了分歧。如果是用人单位,那么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根据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而本案中的3个砖厂均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意义的“单位”。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企图借此逃脱罪名。
法庭上,被告的多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经营的单位不是刑法244条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因而不应受到本条款的约束。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细致分析和讨论,认为本罪中所认定的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既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也应当包括未依法登记的经济实体,并且本罪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办案人员将本案的主体定为用人的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即上述16名被告人。根据刑法对本罪不实行双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择其一处罚)的原则,从而成功地解决了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的理论问题。
无法高兴的结局
今年1月20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6名被告人犯有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罪,向泽州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涉案被告人多达16名,案情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04年5月5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期间,在泽州县法院的申请下,本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这起案件于7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对多名被告人相互推诿责任的辩护意见没有予以采纳。判决茹红旗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孟平产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其余打手也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4年不等有期徒刑。
利欲熏心、不择手段的茹红旗等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民工终于迎来了公正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却让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法高兴起来:如果没有何红生冒死出逃报案,或许直到现在,这些民工还在工厂内遭受着非人的待遇。现在,虽然他们被救了出来,但究竟还有没有其他工人遭受着和他们同样的命运?
本报记者 刘捷 康景林 通讯员 朱亚鹏 张海庄
网络编辑金环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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