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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已经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在中国崛起,它拥有2.1亿人,被命名为“新工人阶层”
文/张意轩 李玲
在刚刚出版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报告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农民工是不是已经作为一个新的阶层出现和崛起?
报告提供的答案是,种种迹象显示,农民工已经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在我们的社会崛起,它被命名为“新工人阶层”。
报告还注意到,农民工的集体意识在增加,维权意识在增强,他们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意识,他们的组织化程度也在提高中。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定社会群体。
农民工工会,发出了一个信号
与“民工荒”相伴随而进入人们视线的,是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日渐增长,维权行为水涨船高。
今年上半年在沈阳出现的农民工工会,截至6月末,已有会员4500人,有的农民工还被选为工会委员及工会领导。工会已经为100多名农民工要回了近35万元拖欠的工资款。
不仅沈阳,其余各地,尤其是珠三角等地,农民工会蓬勃发展,已经出现为了争取农民工利益而与资方谈判的原始组织。而同乡会等具有民间原始特征的自发性组织也开始出现并发挥作用。
其实,从90年代初开始,在深圳等地,农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2002年,浙江温州,也曾经成立过农民工工会。
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介绍,市场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主要两种途径:一种途径靠国家颁布劳工标准,通过行政力量来强制实施;第二种是由工人自我组织,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方谈判、交涉,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规制是主要的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方式。
所谓集体规制,就是集体劳动法律调整的规范,它要求劳工通过行使团结权来成立自己的工会,并通过组织的形式和资方进行谈判,在法律范围内,以谈判、协商甚至罢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不作为一方的代表直接介入劳资双方的关系。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来平衡协调劳资关系。由于劳资力量的不平衡,扶助劳工、抑制资本,应该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劳工政策的最一般特点。
而在我国的劳资关系中,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和社会地位方面是最没有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劳资关系处理的法律机制。”常凯认为。
中国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某些政府官员为了GDP增长而过分依赖于雇主而忽视劳工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官商勾结共同对付工人的不正常现象。而另一方面,工人组织方面相当弱,原来的工会组织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而农民在这方面本来就没有组织,基本是一盘散沙。此外劳动力市场上的供过于求也使得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几乎没有话语权。
而从最近这一系列变化,似乎可以看出劳资关系的一些新动:“这表现了一种趋向——劳资关系应该平衡,应该通过一种组织化的力量来解决。”常凯说。
“但这还仅仅是个开始,不能估计得过于乐观。”常凯强调。农民工工会的成立,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农民工工会数量有限,没有普遍的组织结构、格局,尽管个别地区出现个别的农民工工会,并没有改变我国劳资关系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国“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工维权,要走的路还很长。
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崛起
“从最近这一系列变化中,已经可以看出农民工这个新阶层的出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王春光博士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时指出。
这个阶层表现出与社会其他阶层不同的本阶层的鲜明特点。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但他们跟工人和农民又都不一样。在生活方式上大多两地分居、缺少文化生活。组织行为上以小团体行为为主,有着自己的组织潜规则。在利益诉求方面,他们诉求工资待遇的提高、工作环境的改变,诉求基本的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诉求子女受教有的机会,归结到一点就是寻求国民待遇。
“变化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王春光说。80年代进城的第一代农民工与传统的农民相似,主要是打工以贴补家用。而新生代的农民工(第二代农民工)则不同了,他们年轻、文化程度较高,长期在外打工,对社会的认识更多更清楚。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解放、思想的活跃、尊重人权、尊重民主权利等概念逐渐普及,全球化运动,与西方国家的信息交流,也是农民工阶层形成的社会大环境。
他们在维权行为中,逐渐意识到一种权益是与另一种权益相结合的,不仅要保护自己被损害的经济权益,而且要保护自己的公民权益,包括组织权、社会保障权、参与权、选举权等。
“如果成为一定阶层,有一定的阶层力量,可以给社会各个阶层和政府施加压力,寻求从制度上、政策上、待遇上的改善,是个很好的发展方向。”王春光说。
从一个群体到一个阶层,王春光认为,这个阶层对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从农民阶层向工人阶层转化的中间环节。“之后,他们还有可能在工人阶层的基础上向更高的阶层流动。”
政府必须正视新阶层的出现
“现在已经到了这个时候,未来的劳动力供给主要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不是城市新增劳动力。他们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供给的主流了。认识到这个事实是相当重要的。实现把农民工现象作为边缘问题的政策倾向转向当他们当作主流现象的政策,这是大势所趋。”蔡说。
相反地,“农民工自发形成这些活动,意味你没有满足他们。他们已经是主流了,但政策还没有把他们容纳进入,因此他们给你一个信号,你不做我就要做,这对社会稳定可能会有影响。”
因此,政府在进行劳动立法、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劳动力市场规制等各种决策时,必须把农民工纳入视野,要对原来的体制进行改革。“我国目前实施的《劳动法》还是1994年制定的,10年间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守着10年前的劳动法,怎么有效调节现在的劳资关系?”王春光说。
北大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时也呼吁国家要尽快给农民工立法,给他们国民待遇,“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整个社会成本降低、社会环境质量变好,国家才能走向发展。”
“在农民工阶层的转变过程中,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在于体制改革如何推进,在于政府在利益关系调整上能下多大决心。”王春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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