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日前,仁化县红山镇一位孩子的父亲致信本报,悲愤地说,广场护栏的柱子被小孩子抱着转了几圈就断了,证明广场是个“豆腐渣”工程,所以镇政府要负主要责任。究竟谁该为花季少年的死负责呢?记者长途跋涉,赶赴当地了解原委。
读者反映
少年死于“豆腐渣”工程
仁化县红山镇读者黄志堂在来信中反映了他14岁的儿子死亡的经过:今年6月16日晚8时许,就读于红山镇中心小学6年级的黄敏杰,和几名同学来到红山镇政府广场,为其中一位同学祝贺生日。期间,有个同学抱着广场靠河边的护栏柱子转圈玩耍。黄敏杰见了,觉得好玩,便也学着那位同学抱着柱子转了起来。但没过多久,他就连人带柱跌落急流当中。直到第二天下午3点,大家才在仁化县五渡水电站大坝处,打捞到他的尸体。
黄志堂就此提出:第一,由柱子断裂处可以看出,广场的护栏柱子是由红砖砌成的,柱子的基底没有水泥,没有钢筋混凝土,所以柱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广场柱子有问题,广场属于“豆腐渣”工程。第二,作为广场护栏的不锈钢管有的严重变形,有的早就不翼而飞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
广场就在镇政府对面不远处,他们应该知道这个情况,但这么长时间里,政府有关部门都没有派人来维修,起码说明镇有关部门失职。第三,即使没有及时维修,镇政府起码也应该责成有关部门在这个地方树立一个警示牌。遗憾的是,他们却是在事件发生后第20天,才让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处,树立了简易的警示牌。
记者观察
柱子确由红砖砌成
从仁化县城往北,走了20多公里高低起伏、时有塌方的山路后,拐入一条更加狭窄的山路,又走了30多公里曲曲弯弯的盘山公路,历时将近半天,记者才找到了邻近湖南省、藏在深山里的红山镇。当地群众说,作为山区小镇,这里太落后了(活动场所不多),所以前几年建起的广场就成了孩子们经常玩耍的地方。
在黄志堂的引领下,记者来到广场。根据目测,靠近河岸的护栏柱子,距离镇政府的大门口约百米左右。
支撑河边护栏的是穿插其中的长方体柱子。记者测量后,得知柱子高1米,长、宽各27厘米。其中3根柱子已经没有栏杆穿插,每根柱子的间距近3米,柱子底部距河床约3米。那根折断“夺命”的柱子靠右,看断层才知道只是红砖外边包裹了一层瓷片,没有牢固的根基。居中的那根柱子也不见了,露出了同样的红砖根基。在它的左边,孤零零地立着另一根柱子,记者用足力气,猛地踹了一脚,柱子竟纹丝不动。而旁边的那些柱子,仍有空心的不锈钢栏杆穿插其中,只是接口处已经断裂了。
镇领导
政府不负主要责任
晚上7时许,红山镇镇长刘韶山和镇党政办肖副主任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称,出事后,县、镇领导都很重视,尽管当晚下着暴雨,水流很急,还是立即组织干部群众寻找孩子。事后,经过协商,镇政府给了孩子家长2.5万元,但这只是基于人道主义,并不意味着镇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工程质量问题,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能确定的,要经过专业部门的检测鉴定,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今年4月下旬,经过镇里了解,河边的不锈钢护栏是被一些孩子偷去当废铁卖了。镇政府当时想让有关部门修复,但因为资金一时不能到位,所以没能及时修复。树立警示牌是在出事后的第二天,并非孩子家长说的出事后的第20天。
另外,他们反映,对广场护栏的修复工作正在准备中。因为现在是农忙季节,人手不好找;加上现在又是雨季,工程施工有难度。估计很快就可以动工了,这次要修建的是钢筋水泥柱子,以保证安全。
存疑
谁为孩子的死负责?
按照死者家长黄志堂的说法,他事后找当时的同学们了解情况,同学们说黄敏杰只是抱着柱子转了几圈,因为柱子不牢固,就连人带柱掉到河里了。
但事后负责调查的派出所民警却说,黄敏杰转了几圈后,背对河面,双手斜拉着柱子,这样就增加了拉力。加上他的身高已经过了1.6米,所以力量也比其他同学大些,因而另一个孩子虽然也抱着柱子转了几圈,却没有出事。
在见到镇领导前,记者和一位工作人员又去了一次现场。他解释说,居中的那根柱子,事后有关人员发现也有了松动,为安全起见,干脆把它推倒了。
他也奇怪,为什么3根柱子的牢固程度竟然不同。
镇司法所张所长从法律角度解释说,孩子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他已经14岁了,具有一定的民事能力了,知道那个地方危险,就不应该晚上到那里玩耍;家长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黄志堂却说,镇上的人都知道,孩子们经常在那里玩的,又没有树立警示牌,他们怎么知道那里有危险?
有关人士还指出,当初镇政府和孩子家长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第一条是:“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整,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过后不久,2.5万元就已经支付给了孩子家长,并且双方也签了字,不知为什么,孩子的亲属现在又反映这个问题。如果孩子家长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按照有关人士的说法,广场不是现任领导任期内修建的。孩子家长就此提出疑问:如果事实证明广场是“豆腐渣”工程,那么,谁该为孩子的死负主要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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