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包庇被告人,使被告免予刑事处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铁振铎在利用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之机,引诱证人改变证词、作伪证。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安某因抢劫,于2002年4月29日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杨某作为该案的被害人,在司法机关作证证明安对自己实施了抢劫。一审判决后,安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父为使安逃避刑事处罚,于2002年5月至9月间,伙同花三万多元委托的二审辩护人、律师铁振铎多次约见杨,引诱杨改变原证词,并将事先写好的假证词由杨照抄,后铁振铎将假证词提交给二审法院及检察院,致使杨在二审期间及开庭审理时为安作伪证。此期间,铁振铎还利用到看守所会见安之机,将杨的假证词内容会意给安,致使安在二审期间推翻原供述,所作假供述与杨假证词相一致。后,杨某因犯伪证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安某之父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3日判决后,铁振铎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铁振铎为达到包庇被告人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担任辩护人之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词、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文/高志海王小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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