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大群
人事审议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人的监督”的直接形式。当前,人事审议流于形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位人大代表旁听常委会后感慨地说:“人事审议流于形式,没有按照法律规范和要求去实施审议,要么三言两语走过场,要么简单表态通过,使严肃的人事审议,往往成为马虎得不能再马虎的事。如此的人事审议,还不如不审议。”
笔者曾经多次带着人事审议中的有关问题,和一些兄弟省、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同志进行过交流,共同的感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事审议始终是“高压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到常委会上审议的人事问题,组织部门都经过了严格的考核,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一般来说只是过过程序。人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是要服从“党管干部”原则的,对于党委确定的人事,最好要与其保持一致;也有的说,人事问题是“高压线”,如果真的去碰了,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矛盾或问题。把人事审议当成敏感问题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不敢审议、不愿审议在所难免。
2、人事审议不时出现“零审议”现象。主要由三种因素构成,一是认为审议很难达应有的效果,无论说什么都会照常通过,何必呢?二是审议小组负责人为了图省事,有时把人事审议当作其他议题的“配料”,或在审议之初、或在审议即将结束之际,以简单的“人事问题有无意见,没有意见就通过”而草草了事。三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对象一无所知而无从审议。
3、“人事审议”经常成为“歌颂会”。评功摆好是人事审议中的常见现象。“上天言好事,下地保平安”。既然党委考察过了,考察材料也都写得清清楚楚,对于党组织的意见和党组织的推荐,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在没有作任何调查了解和参与任何形式考察的情况下,只有跟着说好,说不好显然是“个人的意见”,也不合时宜,顺手的人情谁不会做呢?
4、“人事审议”只打“死老虎”。对于已经 “双规”人或党委、纪委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人和事,审议时才能挥出应有份量的拳头。
上述现象的存在,使得“人事审议”始终走不出“图形式、走过场”的怪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都很不满意。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良的现状,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一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实施性法规。人事任免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人事任免”职权的有效行使,是理所应当的。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常委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办法”等来规范常委会行使职权,但这些规范比较多地体现在操作程序上,在实际内容上的操作性往往较差。无论是“常委会议事规则”还是“人事任免办法”,在如何规范“人事审议”方面几乎都是空白。要使“人事审议”达到应有的效果,必须通过制定“人事任免”实施性法规,对“人事审议”中至关重要的“考核”、“审议”任免人员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加以细化,尤其是要通过制定实施性法规,使常委会参与对任命人员的考核、约见、听证以及组织对常委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等进入程序,使之可操作,增强实际效果。
二是要建立“人事审议”专项报告制度。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行的办法是采取分组审议,然后在大会上进行联组发言,使得“人事审议”这项人人关注的重要议题在众多的议题中排不上号,往往是被忽略不计而一带而过。“人事任免”作为“四(三)大职权”之一,就要突出“人事审议”的重要地位,建立“人事审议”专项报告制度,以增强“人事审议”透明度、严肃性和效果。
三是要建立“人事审议”公示制度。人大常委会要将“人事审议”的主要情况,向任免人员的单位及其本人进行反馈,讲清任免的理由,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人大常委会行使人民权力,就应当把行权的基本过程及其主要内容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取信于民,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要进一步优化社会监督资源,切实加强对权力机关“人事审议”的监督。要进一步拓宽公民知情、知政的渠道,有序地扩大公民、人大代表旁听常委会的场次和人数,尤其是“人事审议”时,必须邀请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人大代表旁听,主任会议要倾听他们对“人事审议”的“评判”。同时,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大对“人事审议”的宣传报道力度,创新报道方式和内容,走出“人事审议”从来都是“一句话新闻”的怪圈,把“人事审议”写出鲜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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