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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140万“克隆”新工厂(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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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8月09日11:34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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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是企业的核心机密。
本报恩平讯 (记者王锋、周颖摄影报道)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纳米产品技术侵权案近日宣判,恩平一家企业的厂长竟然里应外合,“克隆”自己企业的纳米产品制造技术,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达上千万元,间接损失难以估计。8月3日,恩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厂长盗窃出卖企业核心技术
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是恩平龙头企业,所生产的“纳米碳酸钙”系列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50%,在珠三角则高达70%,“全球每年总共生产‘纳米碳酸钙’30万吨左右,该公司年产量达到9万吨。”
为了维护企业市场领先地位,该公司每年投入超过800万元搞研发,几年来,科研和技改投入达到数千万元。2004年,该公司先后被国家和广东省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并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
被告人胡某1999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很快受到重用,同年12月1日,被任命为设备厂厂长,掌握工厂核心秘密。
2002年6月,胡某应某大客商要求,按照该公司的设备技术和生产流程技术,在广西帮助其他公司重新建造了一条生产“纳米碳酸钙”的生产线,先后收取对方公司人民币142万元。
其间,胡某除了大肆盗窃和出卖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外,还私下里向主要的生产技术人员询问并了解有关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同时,试图“策反”嘉维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在胡某鼓动和组织下,该公司10多名技术人员纷纷辞职,前往广西的“克隆工厂”,为对方安装生产线并进行生产,截至2004年2月止,广西的这家“克隆工厂”不仅很快投产,而且已经生产销售“纳米碳酸钙”共计500多吨!
被告称企业未采取保密措施
2003年7月25日,被告人胡某被依法逮捕,今年4月23日,恩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案件重大,引起多方关注,法庭内当天座无虚席。
恩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公司设备厂长,违反本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另外,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收受回扣费,数额较大,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对于检察院指控,胡某矢口否认自己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该公司生产纳米碳酸钙设备的技术是我与他人共同研制的,其技术应该是属于我所有,该公司也没有什么保密措施。”另外,胡某还称,广西的公司设备大都是从市场购买的,与自己无关!
被告厂长数罪并罚被判刑
恩平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纳米活性碳酸钙”生产线及其技术信息,是该公司在原来的普通碳酸钙生产线基础上,经过研制、技改后形成的,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被告人胡某身为公司的设备厂长,违反公司有关保密的制度,利用参与公司生产设备研制、技改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以及负责公司技术资料保管之便,为牟取个人利益,擅自向他人披露公司商业秘密,为其他公司安装一条类似该公司的“纳米活性碳酸钙”产品生产线。事后,“克隆公司”利用该条生产线,生产同类产品,产品流入市场,造成该公司的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规链接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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