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9
近日,一个即将去读研究生的省城女读者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申请婚假,结果,单位的人事部门却称要想请婚假就得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她致电本报咨询,单位以不准请婚假为借口来开除自己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从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到,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还对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特别保障,即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位女读者反映的情况,虽然《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有关休请婚假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计生条例中已对休请婚假有明文规定,因此职工理应享有休请婚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借口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即使该名女读者将自动离职去读研究生,但是在此之前她仍应享受到单位里有关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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