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8)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通知》,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各地、各机构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收龋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通知》新确定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房地产转让手续费部分,凡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凡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该费用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龋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龋
房屋租赁手续费部分,凡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按租金总额1.5%收取,由出租人承租。对特困企业、福利企事业单位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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