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四继子女签订《家庭基金协议书》,规定继母张某每月可以从基金中支取300元作为生活费。如今基金告罄,继母为讨要生活费告上法庭。近日,芳村区法院以张某未抚养过继子女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基金告罄继母讨要生活费
1982年,张某嫁给了已经有四个成年子女的周某,婚后和周某的四个子女共同生活。当时周某的四个子女都已经参加了工作。
1997年10月11日,为了解决两个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经全家人商量,决定成立一个家庭基金,并签订了《家庭基金协议书》。协议规定,家庭基金由周某和四个子女共同出资,总额为10万元;身为继母的张某每月可以从基金中支取300元作为生活费。
但自2001年10月周某因病去世后,他的四个子女就再也没有支付过继母张某的生活费了。于是张某将四个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照《家庭基金协议》的约定支付她每月300元的生活费。
未抚养继子诉讼被驳回
而四个继子女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张某自己有亲生的子女,1997年10月11日设立的家庭基金10万元,是由他们和父亲共同出资,但实际用于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父亲居住房屋的维修费、继母的生活费及治疗费等,现基金已支付完毕,没有多余的钱再支付给继母了。
芳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家庭基金协议书》是以基金的使用为核心内容的,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继母张某每月300元生活费,都需要从基金中支取,一旦基金使用完毕,如各方未重新投入基金,上述协议自然失去效用。张某和周某结婚时,周某的四个子女都已经参加了工作,张某没有抚养过四个继子女,因此他们没有义务赡养继母。近日,广州市芳村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冯悦 通讯员 芳法)(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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