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8名女大学生在临安浙西天滩景区游玩,一时兴起,脱光了衣服跳到景区内一“狼牙滩”赤身游泳,于是,该景区就有了设立“裸泳浴场”的动议。谁知这“裸泳”的提示牌竖了又撤,撤了又竖,引发了激烈的争论(8月5日《现代金报》)。敢“裸泳”的人大胆,敢设“裸泳区”的人也大胆,本文也就大胆地为他们作个辩护。
首先要明确,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赤身裸体地亲近一下大自然,是人的一种权利。只要没有损及他人,人就有享受这种权利的自由。不愿脱的走开去,不愿看的走开去,凭什么不给人放松一下的自由?
既然过去的人可以裸泳,外国已经有许多人正在裸泳着,我们身边已经有人敢于裸泳了,想必未来的人也是可以裸泳的……只要别在怕伤“风化”人的面前就行,谁也不碍谁。再拿什么“习俗”来说事,就显得迂腐可笑。
更不必说现行法律没有限制“裸泳”的条款,也没有禁止设立“裸泳区”的条文。至于它会不会危害公共秩序,不会靠凭空推理,待到出现有违《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再加处罚也不迟。——只要不戴有色眼镜,就犯不着对“裸泳”进行“有错推断”。
即使景区出于商业目的,提供一个“裸泳”场所,满足人们的“裸泳”欲求,且能负责不出现有违现行法规的行为,因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未尝不是件好事。“裸泳区”是否合适,与它是否赚钱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什么事一沾钱就变色的。这里有金钱的“原罪观”在作怪。
人是随着文明的进化,把衣服一件件穿上去的,但文明的进化也正让人把一件件多余的衣服脱下来。太多的禁锢只会让人失去本真,变得脆弱。偌大个中国,何以就容不下几个“裸泳区”?(稿源:红网)(作者:慕毅飞)(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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