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在许多地方已成大势所趋,而面对已公开的审计结果,如何建立起对审计结果的共享机制,也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省审计厅日前披露的关于省直30个部门及所属161个二、三级预算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揭示出了“过渡账户半路截款、政府采购小打小闹、住房资金被
挪用、专项资金随意截留、扶贫款和社保金落实差”等几大问题。山西省省长张宝顺针对审计结果,提出了“运用审计成果,推动财政改革”的全新思路。
其实,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综合性、高层次的监督活动,其监督成果具有广泛的利用价值,应该被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充分地借鉴和利用。就时下各地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清单”或公开的审计结果来看,其揭示问题的重要性和覆盖面,是许多单项的监督机构所揭示的问题无可比拟的。而如何在保护好被审计项目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同时,积极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运作好审计结果的共享机制,以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提高各决策层面的决策质量,扩大各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效力,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审计结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中有所体现。这里提的重大决策,既包括政府领导拍板上马重大项目的经济决策,也包括组织部门任命关键单位和关键部门领导人的用人决策。因为在现实的工作中,决策者没有把审计结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使得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在拍板之初,就缺乏应有的可行性论证,甚至一些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成的审计成果,都没能进入决策者的视野,结果造成决策者盲目决策,并使得许多项目刚刚上马就得下马,更造成了惊人的经济损失。而在用人方面,一些地方的组织部门根本没有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当回事,而是凭关系甚至凭感觉用干部,从而造成许多干部边腐边升,边违纪边受到重用。
其二,审计结果应在建立诚信的社会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论是那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还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者是那些接受过审计的企业,这些早已成为审计监督机构锁定的监督目标,其政绩优劣、诚信与否,
其实在审计机关对其实施审计的审计结果中都或多或少的有所反映。假若这些审计结果在各相关监管机构间实现了共享,那些有违纪“前科”或不诚信倾向的单位和个人,就会变得有案可查,这不光有利于节省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对相关责任者形成一定的促改压力,从而促进诚信的社会体系早日建成。
其三,审计结果共享,有助于提高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案的“准星”,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其实,时下审计机关揭示出的一些违纪问题,不仅大都翔实准确,而且省去了司法机构为取证而投入大量的精力,加快了办案的力度和节奏。尤其对于经济犯罪现象而言,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往往不用任何的“转换”,就可以为纪检、监察以及其他司法机构所用,而且能加大对经济犯罪打击的准确度和时效性,同时更能弥补审计监督因缺乏强制措施不得不“对事不对人”而造成的监督缺憾。
因而,建立起有效的审计结果共享机制,对许多相关的监督机构来说,既是监督职能上的“互补”,更是监督效能上的“多赢”。(稿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周士君)(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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