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下发通知,大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极少数确实需要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这项政策有一定弹性,体现了区别对待。但有些部门做法就令人费解了。近日,某省教育厅则直接明令严禁大学生在外租房,规定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限期搬回学校住宿。
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理由是为了保证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确,出租屋往往容易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发生在校外出租屋的各类恶性案件与日俱增,在外租房的大学生难免要承担起较大的人身与财产风险——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出发点好并不能说明这样的行为就没有问题。在我看来,以爱的名义强行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是最为残酷的行为之一,禁止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恰恰就是这种行为。
除极少数特例以外,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了,这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作为一个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他们享有一切宪法予以确定的公民权利。“大学生”是他们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标签并不能影响他们享受普适全民的公民权———大学生首先是成年人,首先是公民。
一个生活在法治国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违法,他就享有绝对的选择自由———因为这种选择属于基本公民权之列。大学生作为成年公民,享有对居住地点的选择自由,这意味着他们有权选择住在校内,也有权选择住在校外的出租屋内———简言之,在校外租房居住是大学生应享有的公民权。
从教育部门的禁令中,我能够体会到教育部门对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与健康成长的关爱之心,但也深深感受到绝对化的规定缺乏现代公共管理理念。
一个真正懂得如何在法治国家中进行公共管理的教育部门应该明白,自己能做的应该是不断改善校内学生宿舍的软硬件设施、优化学生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大学生自由、主动地选择在校内居住;而动辄以禁令剥夺大学生的选择自由,强行将他们圈入校园,这实在并不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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