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他能得到赔偿吗
播出日期:2004年8月10日
内容简介: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在收缴一家非法烟花爆竹窝点时,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爆炸,导致18人死亡。事后,爆竹作坊的老板刘小望被判处无期徒刑。狱中的刘小望认为收缴人员应当对这起爆炸案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政府对自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主持人:您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的余凌云教授。余教授,3年前在湖北的一个村庄里发生了一起爆炸案件,直到今天仍然有人在不断地追问这个爆炸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2001年9月的一天,湖北省武汉市的黄陂区政府决定,当天组织各乡镇派出所和镇干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进行一次统一的收缴行动。当天晚上,李集镇派出所副所长刘晓明带领所里民警同镇政府的干部一行14人一起来到黄家港村,准备对村里一家爆竹作坊进行收缴。作坊老板刘小望此时听到消息已经不见了踪影,大家决定立即将作坊内的爆竹成品和原材料全部运走。
就在正准备收缴时,刘晓明忽然感到肚子疼,就出门找厕所。没想到他刚出去10分钟,就听到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当时已经是夜里11∶00多了,巨大的爆炸声惊醒了村里其他村民。此时准备运爆竹的车还停在作坊门口,大家都往车灯亮的地方跑去。原来,爆竹作坊里忽然发生爆炸,谁也不知道爆炸是怎样发生的。村民们只顾忙着救人报警,把人往医院抬,许多参与行动的镇干部的家属也得到消息都赶到医院,而这个时候他们都已经来晚了。有的村民在这次爆炸中失去了至爱的亲人。
当时参与收缴行动的民警和镇干部除了因为肚子疼,跑出去的刘晓明外无一幸免,全部因公殉职,其中包括5名公安民警、9名李集镇政府干部,最年轻的是李集镇团委书记刘红刚,殉职时只有23岁。除了殉职的这14名民警和镇干部之外,还有4名村民也被炸死,其中1人是作坊老板刘小望的妻子,两人是她的表嫂。
几天之后,收缴时躲出去的作坊老板刘小望到公安机关自首。刘小望很后悔自己干上了这一行,但后悔对于爆炸给所有人带来的巨大悲伤没有丝毫用处。村民张绍全是热心开着自家拖拉机来帮忙运送鞭炮的,他的离去使他的妻子女儿痛不欲生。大家在悲伤之余,对刘小望非法买卖爆竹的行为异常气愤。
几天之后,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表明,刘小望家里藏有近40公斤各种爆竹原料,其爆炸威力相当于27公斤TNT炸药。爆炸不仅炸毁了刘小望家三层的房屋,其冲击波还把刘家邻居的房子也炸成废墟。至于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认为,爆炸是收缴人员在搬运过程中不慎产生碰撞和摩擦造成的。2002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小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判处刘小望无期徒刑。
转眼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次爆炸带给人们的伤痛也慢慢被抚平。然而,这时人们却听说在监狱服刑的刘小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黄陂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刘小望说,这次事故中他们家屋子炸毁了,他妻子也被炸身亡。刘小望认为,家里还有80岁的母亲和4个孩子没人照顾,自家遭受的损失应该有人来赔偿。
刘小望的4个孩子和老母亲现在都跟哥哥一家生活,而刘小望的哥哥也在那次爆炸事故中受了重伤,为了治病钱了十几万的外债。刘小望说爆炸发生时他本人并不在场,就算他哥哥和两个表嫂在场也只站在院子里,并没有参与搬那些鞭炮。那么,这次事故就不是他或者他的家人直接造成的。而且既然武汉市公安局已经认定爆炸是由收缴人员在收缴时,产生碰撞或摩擦造成的,既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他就应该得到赔偿。
至于为什么告的是公安局而不是真正组织这次收缴行动的区政府,刘家人说这是因为收缴时他们只看见人群中有一些人穿着警察制服,他们并不知道组织这次行动的不是公安局而是区政府,因此他们才会向黄陂区公安分局索取赔偿。
面对诉讼,黄陂区公安局还是决定积极应诉。然而,他们认为刘小望告得没有道理。黄陂区公安分局拿出了重要证据来证明爆炸从根本上说是由刘小望造成的。他们了解到刘小望非法生产的鞭炮,所用药物配备比例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倍,这种半成品是造成爆炸的主要原因。
在刘小望当初自首时的笔录中,刘小望承认他们生产鞭炮的氯酸钾与硫磺、木炭的比例是3∶1,而国家规定的鞭炮生产原料配比标准是氯酸钾与其它原料比例不超过1:1。刘小望家生产的的确高出近3倍。这样配比生产的鞭炮响声更大,却也更容易爆炸。但对于这一点,刘家人也有他们的说法。他们认为这种成分是家里的祖传配方,一直没有出过问题,为什么偏偏在收缴的时候出了事呢?
随后,黄陂公安局提出就算鞭炮原料配比高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那爆炸发生的一瞬间到底是怎么回事也没人能知道了。因为就连唯一幸存的刘小明在还没去搬运爆竹时,就已经离开了现场。可刘小望的哥哥说,收缴时他就在院子里他看见收缴人员是怎样搬那些鞭炮和原料的,他认为这次事故根本不是意外。因为收缴人员在搬运鞭炮和鞭炮原料时极不小心,爆炸是由他们的过错造成的。
刘家人说他们深知作为生产鞭炮的原料在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碰撞和摩擦都有可能造成爆炸,而收缴人员显然并不知道这一点。尽管刘家人一直在提醒收缴人员注意安全,但他们好像并没有听进去,只是将原料随随便便堆在一起。
另外,收缴人员来进行收缴时已经是晚上11:00多,作坊里又不能用电,没有灯,这时进行任何作业都是非常危险的。刘家人当时提出让收缴人员第二天早晨再来,但得到的答复是县里规定要统一行动,不能延误。对于这一点,收缴人员的家属也说他们的亲人的确缺乏火药常识,如果了解关于火药的知识,他们的亲人也不会冒着生命危险,摸黑搬运那些鞭炮和鞭炮原料。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陂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前去收缴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在收缴过程中其行为存在过错,使鞭炮原料发生碰撞或摩擦最终导致爆炸,因此法院认为
黄陂区公安分局应该对刘小望家的损失给予一定赔偿。本案的刘小望生产烟花爆竹也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就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131条的规定,就要相应的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处黄陂区公安分局赔偿刘家财产损失以及刘小望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5万多元。
主持人:您可以想象一下,当刘小望提出赔偿请求之后,在当地那就像炸开了锅一样,大家都说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你的鞭炮烟花炸死了18个人,现在你为什么还要求赔偿。
余凌云:刘小望本身生产爆竹就具有很大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储存爆炸物品就必须在远离城市居民的地方来做。威力这么大的爆炸物品放在他的家里,而且跟邻居挨得很近,这就已经构成犯罪了。再加上这一次行动当中又因为你的行为,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所以最后判他无期徒刑,实际上他承担了一部分炸死人的后果。
主持人:但现在刘小望自己觉得很冤枉,现在因为你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发生了爆炸,并且造成了我的家人的死亡,其他人都赔了,为什么不赔我。
余凌云:出现了爆炸的结果不等于说他妻子的生命权不受法律保障,不等于说他的财产所有权不受到法律保障。爆炸是两个原因促成的,刘小望先前的非法的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再加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促成了爆炸结果的发生,所以刘小望本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国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他没有违法,但因为执法而造成损失,也应该进行补偿。
主持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最后作为国家赔偿的被告也有点阴差阳错,实际上这次执法行动是由当地的政府组织的,公安机关只是一个参与的对象。
余凌云:这起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政府,因为这一次的活动是由你政府来组织的。首先,对于爆破物品的运输搬运应该尽量在白天进行,第二《违禁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里它要求要由专业人员在场进行组织,而且要事先要教育执法人员,要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它的操作规程来进行,现在都违反了这些规定。这也给各地方政府在组织这样执法行动时也提供了一些启示。
在法制社会里应该严格地依法行政,所谓的严格依法行政包括不越权。作为政府要执行一个任务,应该要由职能部门专门人员去执行。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主持人:我们国家政府提出要在十年的时间里建成一个法制政府,从过去我们《今日说法》播出的很多艰难的赔偿的案例,到今天我们看到了一个违法的鞭炮作坊主最后获得了国家赔偿,从中我们能够感觉到我们的政府正在朝着这一目标不断地努力。好了,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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