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泪,从她那稚嫩的脸上滑下。罪,让她逃不过法律的惩罚。
昨天上午9点30分,打工妹燕子(化名)拖着虚弱的身子,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听完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的宣判。因故意杀人罪,她被判了四年刑。
燕子杀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刚出生的男婴。
燕子说,她与男友恋爱并同居,不小心怀了孕,她怀孕的事谁也不知道。为了保全自己的声誉,生下小孩后,她将男婴装进一个编织袋,从二楼宿舍的窗户扔下了楼。
婴儿还没有睁眼看一下这个世界,呼吸也不到两个小时,生的权利就这样被燕子剥夺了。
事实上,刚出生婴儿的生命,被母亲或亲人剥夺,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有的因重男轻女或受亲属压力而杀死女婴;有的因婴儿有先天疾病或畸形,担心家庭负担而将其杀死……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叫做“溺婴”。
案件回放:18岁母亲杀害了新生儿
燕子是江山人。今年过了春节,刚满18岁的她,来到了萧山,在一家箱包厂打工。厂子的隔壁有一家打金店。
4月22日11时30分许,打金店老板阿忠听到后院有动静,来到后院一看,发现了一个编织袋,袋外渗血,袋内传出婴儿的哭声。后来,婴儿被送到医院抢救,一到医院,就停止了呼吸。
有一个婴儿被人抛弃,死了!这一条消息很快在箱包厂周围传开了。
后来,110民警来到了箱包厂,正在上班的燕子被带走了。此时,人们才将死婴和燕子联系起来了。
女工阿菊说,那天一早,燕子就去上班了,上午9点多,燕子说头痛,请假回了宿舍。中午,她下班回宿舍,看见燕子坐在床边,后来她们一起吃了午饭,然后她们又一起去上班了。
还有女工说,燕子来厂里后,慢慢长胖了,大家还以为她吃得好哩!
7月,燕子被指控故意杀人,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燕子在法庭上说,自己年幼无知,现在深深地悔恨,请法院从轻处罚,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判决:心智较不成熟获轻刑
昨天上午9点左右,燕子的母亲和嫂子就来到了法庭外,她们旁边站着一个挎黑包的男人,不知是燕子的哥哥,还是男友,或是其他亲人。记者轻声问燕子的嫂子:“她男朋友来没来?”燕子的嫂子摇了摇头,没有作答。
这个时候,离法院的宣判还有一段时间,她们就站在那里静静地等着。此时,没有人会告诉她们,燕子将会受到法律怎么样的惩罚。
法院宣判前后,燕子的情绪都显得平静,只是被押离被告席时,她的眼泪流了出来。
宣判完后,燕子的母亲不敢签收判决书,看上去她不知道燕子获刑是重是轻。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她,燕子是判得很轻的,因为她有一些从轻情节。听后,燕子的母亲才放心地签下了姓名。
判决书上说,燕子是与他人恋爱同居的,去年7月怀的孕。这就是说,燕子怀孕的时候还未满18周岁。
法院认为,燕子为保全声誉,隐瞒自己未婚先育的事实,将自己的新生儿从二楼扔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燕子的杀人情节较轻,鉴于其心智较不成熟和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解释为什么只判了四年
有人疑问:燕子杀害了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只判了四年呢?
常言道,“杀人偿命”。杀了人,不判死刑,也得判个死缓或无期吧?判决书上,“杀人情节较轻”、“心智较不成熟”,怎么来理解呢?
昨天上午11点左右,在审判长倪德锋的办公室,他向记者解释了对燕子的判罚依据。
倪德锋说,司法实践中认为,母亲所杀的是自己刚出生的婴儿,这属于刑法规定的“杀人情节较轻”,量刑上一般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心智较不成熟”,倪德锋是这样解释的:燕子怀孕的时候只有17岁,犯罪的时候刚满18岁,她还是独自一人自行分娩。令人想不到的是,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两个小时,她都在上班。做过母亲的女人都知道,燕子如此对待怀孕和分娩,对自己的身体是非常危险的。燕子如此的举动,用“心智较不成熟”来形容,也许再贴切不过了。
有关人士说,燕子的这种行为性质上与“溺婴”相似,但又不能说就是“溺婴”,但在判罚上可参照“溺婴”。而且,像燕子这样的案件,国内像苏州和常州有过,但在浙江还没有见过。
未婚打工妹群体需特殊关怀
当前我国的人口流动性较大,城市里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婚打工妹。她们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社会责任感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她们又处于婚恋年龄,有很强的情感需求。
在这种矛盾下,她们就很容易出现未婚性行为、未婚同居的现象,一旦未婚怀孕,就易作出类似“溺婴”的极端行为。
社会上,一些企业在更多的只是把这些外来打工妹当作廉价劳动力,而忽视了她们的日常生活和情感需求,未给予她们足够的关心。
有关人士认为,在发生类似的极端案件以后,对具体的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从某种角度来说为时已晚,主要的还是应防患于未然,由社会共同努力,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法制宣传,使她们能够切身感觉到来自社会给予她们的温暖,预防类似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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