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1998年至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共查出违规金额312.63亿元,但是审计决定的执行不尽人意,对此,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由市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一个“轻经济处罚,重行政处分”的具体办法。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6月21日至25日,对广州市实施《审计法》和《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的情况检查发现,1998年至2003年,市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项目474个,查出违规金额312.63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142.32亿元。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情况统计的通报,仅2003年广州市审计部门就完成审计单位432个,查出违规金额91.55亿元,应上缴财政金额10.1亿元,已上缴财政金额7.29亿元。在2002年至2003年间,广州市检察机关利用审计结果发现线索,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0件。
一般性违规大量存在
龙建安指出,目前仍有部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的自觉性不强,财经法制意识淡薄,认为财务收支只要不出大问题,打几个“擦边球”问题不大,对自己的“乌纱帽”影响不大。所以近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财政经济犯罪的恶性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却大量存在。
审计监督工作的关键是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即是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广州市在这方面工作的成绩是比较好的,但仍有部分单位(其中较多是行政管理和事业单位),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而且数额较大。
“局”字头部门审计决定执行难
从检查情况来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较好。相比之下,审计决定的“执行难”几乎都难在“局”字头的行政管理部门上。原因主要是经济上的处罚与部门主要领导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因此,检查组建议,一是配合市审计部门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单位参加;二是市政府牵扯头,由市审计、纪检和监察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制定一个“轻经济处罚,重行政处分”的具体办法。
同时建立审计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通过在市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及时、准确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报告还建议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干部任前法律培训考核中,将《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财经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在人大常委会安排的领导述职评议工作中,也增加“述职审计”一项内容。从源头上避免审计问题的发生。
采写:本报记者 李艳 彭科 实习生 陈晓萍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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