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针对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出台标准,对此问题做出具体界定。
根据该文件,8月31日以前,可以继续协议出让的项目有三类:一类是2002年7月1日以前同时具备立项和规划文件并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一类是绿化隔离带扫尾项目;一类是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但这三类项目在出让时,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该文件还规定,8月31日前以上三类可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必须处理完,同时这些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出让前必须在专户足额存储征地费用和拆迁费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交纳总地价款20%的定金;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交清全部地价款。而对那些闲置或未按期履行出让合同开发建设的、未按期交纳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背景
200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11号令,明确规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协议出让,一律实行挂牌公开交易。
今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在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这样,根据有关统计,北京将有4000多公顷、规划建筑面积达1亿多平方米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议出让经营性项目,面临着走向何方的问题。很多开发商和市民纷纷质疑,是否会出现土地供应断顿、减少,地价、房价是否上涨等问题。此次新出台的文件给上述疑问做出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