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远)昨天中午,“奥拓车在二环主路上撞死行人被索赔20万元案”在宣武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市交管局临时决定于下午召开新闻通风会,准备就这一事故的责任认定向媒体进行说明。
宣武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张铁军介绍说,奥拓车与行人身体接触的地方离中心隔离带仅有20厘米,而发生事故的车道宽3.6米,奥拓车自身的宽度在1.5米左右,如果当时司机不是向左打方向盘,而是向右打方向盘,就有可能避开行人。正是因为他行驶在最内侧车道违反了分道行驶的规定,又因判断失误未及时踩死刹车踏板,还因操作不当打错了方向,这些因素与行人违法横穿机动车道均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中的作用相当,因此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昨天下午,出席会议的交管局副局长王立特别提到了当年京通快速路上发生的“飞人事件”。1996年7月2日上午,一男子横穿京通快速路,被快速驶来的汽车迎面撞飞,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连10%的经济损失都没有分担。这一事故在当时曾是教育行人遵章守法的典型案例。
王立副局长表示,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赔偿责任。据了解,过去所说的“撞了白撞”也只是针对事故责任认定说的,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王副局长表示,如果那起事故发生在今天,交管部门还会这样认定事故责任,但如何赔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是交管部门的职责,而只能由法院做出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