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
2、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除武汉市在2006年前逐步改革到位外,其他市州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凡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3、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市被录(聘)用工作2年以上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
4、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5、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实行管理,不办理暂住证;
6、切实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