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单继林北京报道针对中央企业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收购活动出现的问题,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有关收购活动必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同意,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资委通知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的监管,国资委特别提出五点要求:
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在事前报国资委。
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在收购前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规避风险。
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
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据悉,针对中央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管理,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