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3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北京地区高校共有毕业生13万人,比去年增加2.7万人,高校毕业生总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就业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以及各高校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通知》精神,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建立由市教委、市农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继续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教委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加快郊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3]11号),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组建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规定和要求。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今年继续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基层工作,继续安排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基层单位开展志愿服务。被选拔到乡镇机关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可直接确定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职务工资,见习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含称职)以上的可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对参加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在远郊区县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给予政策优惠;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高校要制定鼓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提倡高校将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单位接收、使用毕业生通道, 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接收、报到和落户等手续。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落集体户口。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本市已有的政策办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且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七、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毕业生的接收录用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和公共卫生预警部门新增人员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严格控制社会和企业人员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重点接收、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各高校要按照“宽专业,厚基础,灵活专业方向”的要求,根据就业市场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连续降低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针对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稳定、有效、资源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九、建立更加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体系。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并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就业指导要做到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化、全员化、职业化和专业化。重点做好有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要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今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市级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做到资源共享,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成功率高的信息查询和招聘面试所需的网上沟通平台。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高校要科学、准确、快速地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各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率,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
十一、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毕业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就业,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2004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厅印)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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