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2月4日到2004年3月1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在首都之窗网站进行民意征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期间共有75位市民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表意见的网友全部支持北京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其中三分之一的网友表示要保护四合院,并拆除在四合院内建设的违法建筑,法规出台之前停止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等;也有网友提出保护四合院的同时,应当允许对四合院进行现代化改造。 网友吕植中提出:目前真正的四合院已难以寻觅,多为居住拥挤、私搭乱建的大杂院。条例对这些违章建筑(包括房管系统建的)应有拆除的明确规定,现在有相当多的居民依靠这些违章建筑生存,拆除违章、政府出资迁移这部分居民,才有助于恢复四合院的原本面貌。如果是维持现在的大杂院面貌,那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网友黎令书呼吁:大家都来关心和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能是单纯的保护挂牌的四合院,而要成片的保护街区、保护胡同。应突出人文保护,就是具有长期的优秀的丰富文化积淀的人文环境的保护。要把建筑物和这种人文环境有机的一起保护下来,不要只保护建筑而忽略了无形的人文环境的保护。 北京市文保协会会员孙德仲提出了自己对条例草案的独特见解。并希望市政府考虑增加以下内容和更改。 一.原文第十二条后应增加"并应及时公布和挂牌" 二.原文第十三条后应加"对已立项开工的项目严格监督,发现不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建设可以制止直至更改立项、撤消立项"。 三.原文第十三条后应加"停止旧城区内用于商业目的大规模的成片拆迁、开发"。 四.原文第十九条后增加新条目: 1.第二十条(旧城十字线保护)东西长安街与中轴线形成北京的一个重要十字线,这一直线中华第一街民族文化宫对面对景建筑的原始平房区和老房是西长安街古都风貌的最后一息,应该建设和保留和保护。 2.汲取"杭州市禁拆五十年以上老房子否则将以违法论处"的保护名城风貌经验,增加为第二十一条(旧城的老房子保护),在旧城区内禁拆八十年以上的老房子,要好好保护,任何开发建设不得拆除。对旧城区老房子由文物部门依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提出式样、规格、颜色要求,限期产权人进行修缮、改造或装饰,以延续北京历史文化人文建筑风格和风貌。 五.原第二十五条中"……不得扩展"后加"占用"二字。 六.原第二十七条后应明确增加"禁止成片推倒旧房搞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 七.原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后加"取消"二字和最后加"和批准"三字。 八.原第三十条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成"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九.原第三十七条一款"……应当"后去消两个"尽可能";二款后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三款后加"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拆除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并给予行政处罚"。 网友马立国提出抛弃"旧城以改造为主",改为以恢复、保护为主的意见。必须彻底抛弃过去"旧城以改造为主"的即定方针,树立"旧城以保护、恢复为主"的方针。北京的旧城建设如果不彻底抛弃"旧城以改造为主"的方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就只是一句空话。 如今在拓宽的商业街和林立的商城大厦包围下,故宫、北海、景山成了都市盆景,由九城的城墙、牌楼,宫殿、王府、四合院所支撑起的古城的和谐已经支离破碎。我不知道让老百姓献城砖再修复一段旧城墙,这种廉价的亡羊补牢还有什么实际价值和意义。 "一个东方古国的城市,在建筑上如果完全失掉自己的艺术特性,在文化表现及观瞻方面都是大可痛心的"。老北京已经在虚冥里幻化成一首"凝动的音乐",热爱老北京的人现在也只能落得在躲避交通堵塞和大气污染之余,用想象的记忆去梦寻古都的风采神韵了。 在征集过程中还有很多市民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大家对意见的说法各有各的不同,但最终所说的一致意见都是支持市政府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大家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文明的环境里。保护好我们已有的资产。还北京城一个历史原貌。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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