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小姐身患重病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她认为自己应获得合同期内共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遂把公司告上法院。日前,黄浦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请。
2002年8月,在上海某商品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陈小姐查出自己患了妇科恶性肿瘤,于是请了病假,后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陈小姐不能继续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陈小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3个月工资计1万余元,及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金3910元。陈小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享受签约1年中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陈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助费共56920元。
顾建国 忻意律师点评———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秀律师:《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陈小姐在患病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所以,当陈小姐在法庭审理中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数额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陈小姐的公司应按陈小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法院据此最终判令:公司支付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助费共56920元。
闻歌